各区(市)县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省安办《关于印发<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2]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成都实际,市政府安办制定了《成都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
按照省安办《关于印发〈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长效机 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消除矿山安全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1.打击整治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2.全面排查摸底。从即日起,各区(市)县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立即研究 制定本辖区具体行动方案,专题安排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 逐村、逐沟、逐矿对本辖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开展全地域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全面梳理汇总排查情况, 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形成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3.深入集中整治。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责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等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顶格处罚、吊销证照;严格执行关闭取缔非法矿井标准,炸毁井筒、填实井口、撤除设施、恢复植被等,并“一对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定期巡查报告,彻底消除隐患,健全长效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安委会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22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政府安办。 (二)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被暂扣、注销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生产建设的;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违规动火作业的;矿山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及建设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不按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建设期间、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采空区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估的; 排洪系统维护不到位或截洪沟、泄洪洞、坝肩沟、人字沟等未保持畅通的;地下矿山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无风微风作业的;边坡200米以上露天矿山未实现在线监测;露天矿山或排土场边坡滑移垮塌未治理的。 此项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区(市) 县政府安委会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政府安办。 (三)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安全管控 1.全面清理现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区(市)县为单位全面清理排查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并按露天矿山、地下矿山、有无相关证照、证照是否过期、有无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等分类登记造册。2022年5月底前完成,各区(市) 县将排查清理情况和相关数据报送至市应急局。 2.强化问题整治。非煤矿山要探索实施停产停建矿山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落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安排专人盯守,定期巡查,发现矿山异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市)县政府和应急部门。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退出关闭后要移交给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闭坑复垦。 3.强化复产管理。对拟复工复产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区(市)县应急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在井口、坑口设置值班人员,停产、停建期间严禁安排人员作业。停产、停建矿山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必须按照复产复工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严禁恢复生产或建设。 此项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安委会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22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政府安办。 (四)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易随环境的变化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历史上易发、频发非法违法采矿的重点镇(街道)、村(社区)和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监管格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依法查处合法矿山企业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跟踪督办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督促各地将非法违法采矿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和未按批准的方案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方面的矿山“打非治违”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证、探矿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供电企业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矿山企业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矿山企业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的义务与职责, 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探矿、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自身参与,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高度重视, 结合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县要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单位) 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措施落实。 (二)加强安全管控。要成立执法检查、抽查督导检查工作组,分区域开展检查抽查。进一步落实停产停工整改矿山、长期停产停工矿山管控措施,采取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落实专班专人,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及时答复查处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性。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倒查责任。对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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