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州市企业“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崇州市企业“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第三次专题会议暨第四次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崇州市委组织部 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立园满园”工作部署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序引导高校院所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科技型企业,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县市新城引育留用人才十条政策〉的通知》(成组发〔2025〕5号)精神,面向全国高校院所柔性引进高端科技人才,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到我市企业兼任“科技副总”,为企业科技创新、技术革新、转型升级注入“智动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科技副总”,是指我市为促进产学研合作,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引导全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到我市企业兼任技术职务,帮助企业开展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技术难题研究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引育的等工作的专业型人士。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科技副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有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企业有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拥有科研成果,了解我市产业发展情况,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自身团队及所在单位的科研资源优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 接收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鼓励市级以上产业园区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公司申报。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科研诚信状况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 (四)不得为拟选聘的“科技副总”创办或占有企业股份的企业;不得为拟选聘的“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创办或占有企业股份的企业; (五)能够为企业“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发展实际需求,各企业在本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内每年可聘任1名“科技副总”。 第五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为国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机构,以及成都市级以上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应为派出单位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选聘流程
第六条 “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由市经科信局负责牵头实施,主要包括以下选聘流程: (一)需求征集。由市经科信局会同各产业园区定期面向科技型企业发布选聘“科技副总”需求征集公告,梳理形成“科技副总”选聘岗位清单,明确选聘人数、选聘条件、岗位职责、待遇保障等关键要素。 (二)岗位发布。市经科信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副总”选聘岗位清单,聚焦契合崇州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校院所做定向推荐。 (三)匹配对接。企业有意向人选并已与其达成一致的,可优先考虑并直接聘用;企业没有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但未达成一致的,由市经科信局会同各产业园区搭建“校企双进”对接会,促成人才与企业合作意向;未达成意向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市经科信局对初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公示。 (四)签订协议。根据初选公示无异议结果,由市经科信局组织企业、人才(含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职责与权益。 (五)上报备案。企业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拟选聘的“科技副总”个人信息等材料提交至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科信局备案。 (六)聘书发放。备案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科信局制作“科技副总”聘书,交由企业发放至拟聘任“科技副总”本人。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七条 企业“科技副总”以柔性(兼职)工作方式为主,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第八条 “科技副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协助企业突破核心工艺、新材料应用、智能化改造等技术瓶颈,提供技术诊断、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服务。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崇转化。 (二)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联合申报成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推动校企共建产学研基地。 (三)积极组织本单位高校院所优秀学生到企业开展实习活动,结合企业实际,协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培训,提升企业研发团队能力。 (四)掌握我市重点产业,特别是产业园区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需求,链接协调多方优势资源,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接收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选聘“科技副总”需求。 (二)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职责权利等内容。 (三)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等,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第十条 “科技副总”享受以下待遇: (一)“科技副总”可按规定或协议在接收企业取得兼职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科技副总”派出期间,派出单位应当确认其工作业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对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并备案的,按照服务成效给予企业经费支持(具体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对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高、服务企业成效显著的“科技副总”,在申报“科技副总”协同创新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参与市级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优先对接产业资源。
第五章 管理和支持
第十一条 接收企业与聘任“科技副总”(含派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正式协议(合同),首次签订协议(合同)时间在本办法适用期间。 第十二条 对“科技副总”实行动态履职管理。由市经科信局负责组织“科技副总”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具体按照在签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的时长、合作协议约定的理论或技术成果在签约企业实际应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科技副总”应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每年在企业的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服务时间由派驻企业记录与认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科技副总”与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持续支持。 第十四条 对“科技副总”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按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科技副总”薪酬的70%和50%,且不超过10万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聘任“科技副总”薪酬补助,补助期限最长3年;对“科技副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畴。上述所需奖补资金从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科技副总”派出期间,组织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按国家统一政策要求执行,同时派出专家所任职务不占用接收企业正式职数。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聘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科技副总”职责,作用发挥不明显且无实际贡献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或有严重损害崇州市及企业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企业和聘任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七条 接收企业与所聘“科技副总”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终止和解除聘用的条款。 第十八条 接收企业对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金的,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与我市各类人才政策相关的资助补贴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等扶持与市内其他政策重复的,同类性质政策可依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