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府发〔20255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1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20251217

成都市郫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要坚持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从源头上防治杜绝“新形象工程”“过度装修”“超标准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论证储备以及年度计划申报,跟踪项目进度、申报项目资金,收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完成项目调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牵头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履行行业管理和审批服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负责从立项到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前期报建,以及施工监理招标和后续项目建设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论证

第五条(方案论证)  区级部门、街道(镇)、园区管委会负责围绕民生所向和发展所需,提出本领域、本区域项目建设需求,并按照项目类型分别报送相应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结合收集的项目建设需求,负责编制拟启动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范围、建设时序、建设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规划条件、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土地报征、房屋拆迁和管线迁改、资金来源、前期费用、匡算投资表等内容

建设方案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合规性初审、区评审中心评审投资匡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每月交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核。

第六条(经费保障) 建设方案编制、投资匡算评审等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按进度申请,由区财政保障。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决策原则)  项目的启动前期工作、立项审查、年度计划等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分级管理机制。

第八条(启动前期)  区发改局负责区产业建圈强链工作例会(以下简称建圈强链会)筹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汇报拟启动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方案。

根据建圈强链会议定事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区发改局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核准。

第九条(项目立项)  待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资金筹措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费情况表)、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等有关手续,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建圈强链会审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项目,还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发改局依据会议议定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按进度申请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第十条(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形成年度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一)草案编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已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的项目,提出本领域年度计划建议,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交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结合财政预算情况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编制形成年度计划(讨论稿)后,报建圈强链会研究,并按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年度计划(草案)。

(二)计划审定。区发改局负责将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计划印发。区发改局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年度计划项目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开展施工、监理等招标及后续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调整)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对拟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每年年中形成中期调整计划,按程序报建圈强链会、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区发改局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议定事项调整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  年度计划应与区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区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纳入年度计划正在实施的项目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新机制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工程建设项目的特许经营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区评审中心负责评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将经评审的特许经营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特许经营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临时紧急专题会要求先行处理,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事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完善相关手续。

应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项目,经专业评估符合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还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原则)  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各部门不得越权审批,项目单位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批环节) 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社会稳定风险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七条(审批主体) 区发改局负责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耕地保护审核意见、建设用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郫都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安全风险审查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社会稳定风险审查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区评审中心负责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控制价等。其他单位负责履行权限内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审批要点)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模式、建设地点、项目单位、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占用耕地评价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投资估算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

为提升行政效能,项目单位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原则)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进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不得高于概算中相应部分的造价。经区评审中心评审的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概算中相应部分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前期调整)  经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较批复项目建议书,或概算较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发生调整的,经区评审中心评审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投资减少。

1.减少10%以下的(不含,下同),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

2.减少10%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建圈强链会审定。

(二)总投资增加。

1.增加10%以下且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区领导审签同意;

2.增加10%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原决策层级审定。

(三)主要建设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原决策层级审定。

第二十一条(开工后调整)  项目发生以下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原决策层级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分别出具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

(二)项目主要建设规模较初步设计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施工合同签订后,因政策性、技术性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并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书面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合同约定和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累计变更金额占暂列金5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竣工结算。

(二)累计变更金额占暂列金5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审核后,送区评审中心对全部工程变更情况进行评审。

1.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暂列金的,按程序办理竣工结算;

2.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但工程费用未超概算中相应部分造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竣工结算;

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工程费用超过概算中相应部分造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签同意、建圈强链会审定后,按程序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投诉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受理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投诉;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其他方面的投诉。涉及需要进行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认定。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管理)  项目单位应加强承包商现场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行在岗履职,做好考勤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结算。

项目单位应依法对项目进行报规报建,制定工程(含分包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含分包)管理台账,每季度开展一次工程项目的全面自查。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项目单位的自查情况,对报规报建项目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  在立项审查阶段,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应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且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项目单位应在发包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区评审中心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后,项目单位方可通知工程总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和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移交)  竣工验收前,工程接收单位应提前确定项目管养资金及管养单位。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接收证书;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街道(镇)等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做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并支付工程款,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并据实拨付资金,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应按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计)  国家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内审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应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监管。

第三十条(项目后评价)  区发改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区级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参与项目实施的中介机构、承包单位等应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发生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评审中心等有关单位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118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