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17日

   

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属于工作范畴,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判定科技成果水平和确认科技成果归属权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为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全省科技成果审核和登记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推荐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审核和推荐工作。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予以登记。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登记的科技成果一般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科技成果无法律纠纷。

(四)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登记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单位)通过省科管系统注册和申请办理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对。

(二)所在单位核对通过后提交至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复核。

(四)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复核通过后,在系统公开区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系统内发放《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申请人(单位)可下载打印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线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他引检索报告证明、引文文献。

(三)软科学(管理类课题)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研制报告和采纳应用证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评价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在系统中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统计和应用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开展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具体实施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和其他来源的科技成果,根据转化应用及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分类发布相关科技成果信息。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在“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江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公众号“赣科信”和国家科技成果网站进行查询。科技成果登记是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从已登记的成果中遴选优质成果接入“江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发布和推介,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结合实际发挥科技成果登记信息作用,其应用范围包括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效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21日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变更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通知》(赣科发成字〔2014〕34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