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建立更加健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科技厅为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完善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科技成果登记的定义与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置以及适用对象等。

(二)登记范围和条件。明确了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提出了成果登记的基本条件。

(三)登记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使登记过程有章可循、规范高效。科技成果登记使用“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成果登记管理系统”模块在线登记,成果登记数据采集要求与科技部保持一致,并定期向科技部汇交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汇总表。

(四)监督管理。明确对存在争议或弄虚作假等登记的成果,经核实将予以撤销,同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也进行了强调。

(五)信息统计和应用。明确了科技成果登记信息的统计要求、发布渠道和应用方向,充分发挥登记成果的价值。

三、主要特点

(一)强化成果源头管理。明确利用财政资金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产生的科技成果有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义务。其他形式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登记。

(二)强化登记制度落实。将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计划项目有机结合,推动成果登记与“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链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自动提示进行登记,并定期汇交成果转化数据。

(三)强化成果转化服务。从已登记的成果中遴选优质成果接入“江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发布和推介,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实现供需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强化登记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应用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效评价等方面,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登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