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近年来,国家、省级部门先后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等文件。我市出台的《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文件与国家、省级部门相关文件,还存在一些对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管制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规范化等问题亟待解决。
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和各省市相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修订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先后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个部分,主要就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对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列举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内容以及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限制,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对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和护及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依据《海南省进一步加快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棚整治办〔2019〕3号),看护房层数及面积限制,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参照《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配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20%。
(三)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明确了4个方面内容,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范围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二点),规范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二点第7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三是规范耕地耕作层破坏认定审查。四是规范土地复垦验收审查工作(第三第四内容继续延用: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的规定)。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参照《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流程、备案后续建设监管细则。备案流程:一是提出申请;二是进行初审;三是套图;四是公示;五是项目审议与备案。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主要从3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延用: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的规定)。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