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试点企业遴选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9日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试点企业遴选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中先进钢铁结构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的遴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试点企业的遴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示范引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章 试点企业遴选
第三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规模为工业中小企业,参考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或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往前追溯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偷税漏税等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四)属于先进钢铁结构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三个细分行业范围;
(五)有明确的数字化转型目标和计划,意愿强烈,积极性高,2025年9月7日至试点实施期末有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或已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
第四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已申请过不同类别的中央财政资金的改造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部纳入试点企业清单。
第七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企业库。
第三章 改造项目备案
第八条 试点企业应尽快与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改造项目签约。
第九条 与服务商达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合作后,试点企业应及时向市、县两级工信部门提交改造方案、项目合同等材料,申请改造项目备案。
第十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涉及的改造内容、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针对备案审核通过的,形成企业改造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其备案项目纳入试点项目清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备案通过的合同约定内容推进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
(二)及时报送数字化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三)配合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改造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工信部门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改造进度、改造成效等进行材料审核。
第十六条 对改造成效好的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并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调整出试点企业清单和试点项目清单,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工信部门项目、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型荣誉及项目:
(一)通过虚构改造项目骗取补助的;
(二)通过虚构项目金额骗取补助的;
(三)通过倒签合同骗取补助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在完成项目备案且支付项目首款后,可提出首笔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流程拨付首笔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按流程提出评测和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测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开展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机构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按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