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成员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益分配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着力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现代运行机制。通过规范收益分配,有效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动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保障成员对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分配方案的拟定、审议、表决及分配结果必须全程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收益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经营收益为基础,量入为出,严禁无收益分配或举债分配。在分配中,要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统筹兼顾集体和成员二者利益,既要让成员共享发展成果,也要保障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持续发展,防范风险。将保障集体长远发展置于优先位置,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抵御风险和兴办公益事业,坚决防止“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严禁在换届选举等特殊时期搞突击分红。
(四)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收益分配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确保收益分配工作在制度框架内有序、规范运行。
三、收益分配范围
(一)可分配收益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扣除经济利益总流出,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数额。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当年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产生的经营收入;对外投资取得收益;接受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包括:当年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税法应负担的各项税费;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者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分配。
(二)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
1.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2.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3.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各类资金;4.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有明确使用方向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征地补偿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有定向用途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四、收益分配顺序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村集体经济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弥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村集体可分配收益的10%。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向成员开展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份额作为其参加收益分配的依据。
(四)其他。在上述分配完成后,可以根据组织章程依法依规进行其他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对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奖励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不得在集体经营成本中另行列支报酬。
五、收益分配程序
(一)核实经营成果。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三)履行审议和民主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审核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审核通过后广泛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意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须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组织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并以适当形式向全体成员公示后,由成员户代表签字确认,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配资金发放至成员户代表,成员户代表收到款项后向户内成员分配。
(五)结果备案。收益分配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表等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收益分配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要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章程,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式和计提比例,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将收益分配事项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乡镇要将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定期公开村级财务状况,便于成员监督。
(三)严格纪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收益分配工作中出现的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通过虚报冒领、伪造清册等方式套取集体资金,或因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管理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