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能源局,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的征缴管理,切实落实缴费主体责任。

二、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水平,推动跨部门协同征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