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现将《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一步提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市科技计划体系要求,经规定程序纳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与试验、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局依托信息化平台,对项目进行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绩效评价、实施验收、科研诚信等全程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为目标,从而更好地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细则,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经授权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及报送工作。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项目。

(三)负责对项目延期、变更、终止、撤销、验收等进行初审,并承担管理范围内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科研诚信管理。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设定的指标与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需要延期、变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申请。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相关项目验收材料等。

(六)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评审专家是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签署专家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

第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择优推荐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一)竞争择优项目,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并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自主申报的项目,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定向委托项目,指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的项目,直接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承担。

(三)择优推荐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择优推荐上升至市级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包括财政前资助、财政后补助和自筹经费。

(一)财政前资助项目指立项后即下达一定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下达;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及以上的按立项后和验收、评估通过后各50%下达。

(二)财政后补助项目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经评审择优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三)自筹经费项目指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筹集资金,嘉兴市各级财政均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向参与单位外拨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申报通知和指南。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专项实施方案等,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具备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或专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项目实

施期间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或相关的协议书。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信用及科研诚信状况良好。

(五)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一般不超过2项在研项目,同一企业一般每年只能申报1项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出具申报推荐函。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作立项决策。

第十八条合同书签订。在项目立项文件正式下发后,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开展好过程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项目指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在不降低项目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出变更项目期限,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变更申请材料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报告。重大科技计划和重点科技计划执行项目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实施中期向市科技局报送中期项目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

(一)由于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合同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五)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三条项目撤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给予项目撤销,已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收回。

(一)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发生项目负责人离职等情况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终止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停止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分类。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属地为县(市)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验收结果,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抽查。

第二十五条验收时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在验收申请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满或提前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组织验收。

财政资金补助3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财政资金补助30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及应用实效、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指标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二十八条专家构成。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成立验收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验收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线下验收、线上验收和测评验收。

(一)线下验收。组织专家验收组通过会议评议、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等,形成验收意见。

(二)线上验收。组织专家验收组通过网络评议形式进行,由验收专家出具各自意见,验收组组长汇总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测评验收。对于不适合以上验收方式的,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验收通过;如仅完成项目合同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并获得用户单位、企业、同行专家等一致认可,可给予验收通过。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题。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验收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

(三)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已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全部退回。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任务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委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必需的有效证明资料;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虽提出验收申请但未提交完整验收材料的;

6.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成果登记和应用。项目实施应在取得成果后,按要求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内,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线填报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期内,合理、合规使用财政科研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市科技局应向社会公开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强化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遵守科技伦理要求,有效组织项目实施,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主动配合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评审专家和管理人员的监督。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不得泄露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若与项目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进行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七条严惩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补助资金,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其他属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的违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对部分另有管理要求的专项,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专项的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2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