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服务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家政服务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医保局等9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和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函〔2025〕76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和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供给,释放家政服务消费潜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家政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质量
(一)开展家政服务供需对接促消费活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动街道、社区、行业协会、家政企业等,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进社区”“家政诚信服务月”“生活服务招聘季”等供需对接家政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发放家政电子消费券,鼓励企业叠加发放折扣券、体验卡,激发家政服务消费潜力。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家政服务业纳入东西部劳务协作、定点帮扶和区内劳务协作工作范畴,加强供需对接,提高家政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统筹将家政促消费活动纳入“服务消费季”活动,支持各地、行业协会有序开展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创新消费场景,提升行业影响力。(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家政服务品牌化发展。持续打造巾帼家政“好宁嫂”自治区级品牌,推广应用“爱圆妈妈”“六盘保姆”“中宁爱玛家母婴家政”等全国家政劳务品牌典型经验。鼓励行业协会、有关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等级划分和评定。引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培训和质量评价体系,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培育具有引领作用的家政龙头企业。支持行业协会、品牌企业举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展示推广等活动,提升我区家政服务品牌知名度。支持引进全国知名家政品牌企业先进管理理念、运营模式。支持本地家政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整合供需匹配、信用查询、在线培训等功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供需匹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家政服务消费模式。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拓展专业深度保洁、整理收纳、家具家电清洗、室内空气治理、消杀消毒、营养咨询等新兴服务领域,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家政企业合作,探索“家政+物业”服务新模式。加强与家居、装修、康养等企业跨界合作,提供一体化家庭服务解决方案。支持家政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推动“家政+养老”融合发展,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可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支持开展“直播+家政”等新模式,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和消费者参与度。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点单式、分时段服务,以社区网点为依托,发掘“微需求”,提供“微服务”,满足消费者共享保洁、烹饪、接送等家政服务需求。(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家政服务消费基础
(四)优化家政服务消费设施布局。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配齐家政服务业态,优化家政服务消费设施布局。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在人口密集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鼓励连锁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减免房屋租赁费用,对家政企业按经营性标准交纳水费进行优惠。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托育机构、老年助餐点、零工市场以及妇女之家等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家政服务延伸行业范围,与社区养老托幼、生活服务、商业服务等融合发展,满足居民身边的优质家政服务需求。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信息平台上,有针对性提供具有社区特点的菜单式家政服务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宁好就业”综合服务平台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网点,通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零工市场等渠道,加强家政服务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为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提供信息撮合、职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推介、权益维护等服务,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圈”。持续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依托直播带岗等求职招聘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招聘求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积极申报见习单位,吸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青年生活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家政服务技能水平。积极探索家政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新标准、新模式,大力推行“订单式”“嵌入式”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每年开展5000人(次)以上的康养照护等家政领域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培训与岗位需求衔接机制,多渠道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积极推进家政服务人员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获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做好家政服务社会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大力扶持具有产业代表性、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的企业、行业协会等优质评价机构,助力其发展壮大。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支持区内高职院校开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技术等家政服务专业,定向培养适应中高端需求的专业化技能人才,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强化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家政服务支持政策
(七)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家政企业结合实际需求,为在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认证且持有“居家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统筹整合就业补助、东西部协作等专项资金,协同发挥商务、工会、妇联等行业部门在家政服务领域的引导资金效能,形成政策合力与资金叠加效应。发挥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家政行业特点提供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通过线上申请加快审批效率,及时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后续仍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宁夏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社保支持力度。鼓励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灵活就业家政人员在就业地参保。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探索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伤保障政策,鼓励家政企业购买意外伤害、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金融监管局、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家政服务消费环境
(九)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诚信服务宣传活动,引导家政企业诚信经营。持续推广商务部“家政信用查”APP,完善家政企业、服务人员信息档案和信用记录,组织家政服务员工完成实名认证,探索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居家上门服务证”,方便消费者直观查验,促进放心消费。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行优质服务承诺,主动公开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运行。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大对家政服务行业标准的宣贯应用,支持打造一批家政领域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应用试点项目。支持开展家政服务行业星级评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家政服务公约》,推广使用标准化家政服务合同文本,规范企业、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三方行为。积极推动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同一家庭服务时长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因素挂钩。(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家政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家政行业协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在行业自律、技能培训和评价、家政职业经理人培育、高端家政人才培养、跨区域合作交流等方面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数据摸排,持续推进家政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组织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进一步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托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力量,推动建立制度化、多元化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