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实施细则》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日

遂宁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建设和规范管理全市技术转移机构,依据《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等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建设、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技术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和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包括网络、平台等;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在遂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八条  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转移引领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流程的一站式、网格化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采取备案制管理。申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注册登记,在遂宁境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符合技术交易和成果转移转化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具有适合机构自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有8人以上专职人员,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制度;

(五)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5项,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场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近2年内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十条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二)《遂宁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报书》;

(三)机构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

(六)机构从业人员名单。需注明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经纪(经理)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促成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项目证明材料(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服务企业数量、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以及促成技术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该机构财务报告;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发布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报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归口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评审考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备案名单;

(三)审议公示。市科技局党组对提出的备案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四)行文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行文备案。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归口单位(或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方式为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为不合格的,针对问题进行整改,一年内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材料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质量等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单位(或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