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厅结合宁夏装备工业发展实际,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军民融合与装备工业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951-6363401
邮 箱:nxgxtzb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财(建)发〔2025〕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治区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费补贴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项目资金免评即享,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装备,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主动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大局。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项目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相关生产经营或研发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准确、完整核算项目收支;
3.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相关部门限制财政资金支持;
4.承诺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对我区企业和单位研制生产的列入国家工信部和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以事后奖补方式给予奖补,产品目录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七条对我区企业研制生产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保费发票金额)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总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额度,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生产制造企业提出资金申请后,存在产品交付异常、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费扣减退还等情况,应将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八条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其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联合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申报材料、申报时限、申报流程等具体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产品资格证明(产品销售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或含有关键技术参数的用户合格证明);
3.真实性承诺书;
4.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初审推荐。各市及宁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初审通过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同步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审核确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核实,重点审核产品技术参数、产品价值等资料原件,现场核定申报产品,综合考虑政策支持情况,计算补助金额。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就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群、是否重复申请自治区财政资金、是否符合保费购买要求,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拟定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核结果和实地核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结果公示。项目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下达资金。公式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划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各市工信部门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参与专项资金评审、核查、监管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工作纪律,保守项目单位商业秘密。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相关工作的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