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业生产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印发2025年“政银险担基”协同支农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富阳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10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欢迎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71号,邮编:311400)。
联系人:包利姣,联系电话:0571-89524027。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0日
富阳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业生产要素,赋予农业设施权能,打通农村经营主体新的融资渠道,根据富阳区“政银险担基试点”工作要求,强化金融、保险、担保等多方资源对农业生产的协同支持,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富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政银险担基”协同支农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2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富阳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适用范围
富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在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权属明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纳入富阳区“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范围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抵押融资、风险保障等相关活动,同时遵循本办法及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二、核心定义
(一)农业生产设施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取得的设施:
1.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日光温室,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养殖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
2.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分拣包装车间、冷库、仓储等固定配套设施;
3.其他农业生产设施。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政银险担基协同支持
本办法所称“政银险担基”试点相关要求,是指富阳区政府牵头,统筹银行信贷、保险保障、担保增信、产业基金扶持等资源,为持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便利、风险分担、成本补贴等支持的试点工作机制。
三、登记分工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依法登记,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同步衔接“政银险担基”试点业务协作要求: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受理、审核、颁证和监督工作,建立与“政银险担基”试点参与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推送确权登记信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配合试点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2.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也是纳入富阳区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申请相关融资及配套服务的重要依据。
3.政银险担基试点参与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及抵押相关业务,简化审核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四、登记申请
(一)登记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依法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同时兼顾政银险担基试点融资便捷性、风险可控性要求。
(二)登记类型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其中抵押登记应与政银险担基试点抵押融资业务流程衔接。
(三)证书记载内容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1.农业生产设施名称;
2.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3.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需与试点业务申请主体一致);
4.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5.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性质、设施面积、占地面积、四至界限、设施使用期限(同一处设施从多个主体流转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按经营权流转最先到期的计算)等,并附平面图、地理坐标;
6.农业生产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明确资产价值相关信息);
7.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8.变更登记情况(含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等信息);
9.政银险担基试点相关标注(如是否纳入试点支持范围、已享受试点服务情况等);
10.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四)登记条件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富阳区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的农业产业方向(如粮食生产、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等),并依法建设;
3.农业设施用地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规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
4.申请纳入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的,需符合试点机构明确的经营主体资质、信用状况等附加条件。
(五)首次登记程序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同步衔接政银险担基试点业务前置咨询服务: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纳入政银险担基试点意向的,可同步向试点机构咨询融资、担保、保险等配套服务事宜。
2.初审查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试点机构(如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用地合法性、资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3.审核公告。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局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4.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记载登记并颁发所有权证,同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政银险担基试点信息共享平台。
(六)首次登记申请资料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纳入政银险担基试点的,需额外提供试点机构要求的经营资质、产业项目计划书等补充材料:
1.申请书(含是否申请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的勾选选项);
2.申请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所有权人发包证明);
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核实备案材料;
5.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6.农业生产设施及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证明资料;
7.政银险担基试点所需的其他补充材料(如信用报告、经营情况说明等)。
(七)变更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步更新政银险担基试点信息共享平台数据:
1.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2.农业生产设施现状、配套设备等发生改变的;
3.因土地使用时间变化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4.政银险担基试点支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抵押状态、担保关系调整等)。
(八)抵押登记要求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的,应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九)注销登记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同步告知政银险担基试点参与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终止手续:
1.农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2.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抵押债务结清、担保责任解除或试点业务终止的;
4.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证书换发、补发
1.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所有权人可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换发、补发,换发、补发证书应同步标注原证所涉及的政银险担基试点相关信息;
2.换发、补发手续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并及时更新试点信息共享平台数据;
3.证书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在“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相关字样及政银险担基试点业务关联信息。
五、政银险担基试点专项衔接规定
1.信息共享机制。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与政银险担基试点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登记数据、资产信息、融资需求、信贷投放、担保情况、保险保障、基金扶持等数据,实现各参与方信息互通、高效协作。
2.风险分担与补贴。对持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并纳入政银险担基试点的融资项目,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由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担信贷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等支持。
3.业务协同流程。试点参与机构应基于本办法明确的确权登记结果,简化业务审核流程:银行凭所有权证及试点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办理贷款审批,担保机构简化增信审核,保险公司优化农业设施相关保险产品投保及理赔服务,产业基金优先对接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
4.动态管理与监督。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金融办、试点机构等建立政银险担基试点协同监督机制,定期对确权登记合规性、融资使用情况、风险防控效果等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融资资金、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主体,取消其试点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规定
1.对农业生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档案内容包含确权登记材料、政银险担基试点业务相关文件,确保可追溯;
2.《富阳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富阳区农业农村局监制;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富阳区政银险担基试点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