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依据本办法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2.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二)本区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其他条件

申请人首次符合安家费申报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时间须在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相关待遇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对已享受过同类其他扶持政策的人才,安家费须扣除原已享受的金额。

五、申报材料

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依托单位相关材料

1..独立核算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显示“独立核算”的页面截图(路径: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右上角办税员身份下拉项→账户中心→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基本信息(需显示完整企业名称))。

2.纳税材料: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近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没有实际缴税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或涉税征信证明。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

1.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证明。

4.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4.1创办企业及其本人出具的《承诺书》(系统下载,填写后签章提交),承诺所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2股权证明材料:与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一致的最新查询打印公司章程;

4.3公司估值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投资协议、投资方资格证明(风险投资机构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登记备案)、银行回单及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

4.4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不动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近3个月租赁费用发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新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4.5在区外作为股东的企业清单及股权占比情况;

4.6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企业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截图为准,截图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申请人为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已退休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在创办企业缴纳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截图。

4.7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5.创新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5.1申请人在引进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引进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截图为准,截图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申请人为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截图;

5.2人才引进单位对照以下条件之一提交材料: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和批准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新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创办人的杰出人才A证证书;

(3)区近三年入选的瞪羚计划企业:企业入选瞪羚计划的证明材料;

(4)沪深A股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股票代码;

(5)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国家、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入选通知等材料;

(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5.3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上办理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登录网办大厅,按指引填报安家费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受理核查。网办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查。

(四)尽职调查。委托律师机构对尽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尽调报告。

(五)审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六)公示。审核通过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官方网站(http://www.h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报上级部门审定。

(七)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八)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发放拨款通知,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本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确认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收齐收据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备注:上述材料均须在系统上传电子版,系统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各1份。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每一份连续性材料首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以A4纸型制作纸质材料并装订。所交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七、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2108951,82515941

办公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子邮箱:Globaltalent@vip.163.com

九、有关说明

1.安家费奖励为税前奖励,采取转账方式分5年等额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2.享受安家费期间须持续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审核单位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时核查申请人全职工作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3.申请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发放补贴,待相关情况有明确结论后再行处理:

(1)符合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关键材料,导致审核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的;

(2)遴选依托项目正处于延期申请、审计或验收阶段的;

(3)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因涉嫌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正处于调查阶段的;

(5)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处于侦查、起诉、审判或取保候审阶段的;

(6)存在其他需要暂缓发放情形的。

4.申请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视情况终止、追回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奖励和资助:

(1)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2)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道德瑕疵,或引起重大舆情事件;

(4)管理期(扶持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5)其它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