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潍科发〔2022〕3号)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省科技厅于2025年11月28日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科技部于2026年2月6日公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部署要求,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修订了《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先后征求了市科技局各科室、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部分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程序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评估。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责任主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机制”。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和机制,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章“失信行为”。针对参与项目的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明确了失信行为情形。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评审专家,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做了细致分类,为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理提供明确可行的依据。

第四章“调查处理”。确定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措施依据,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明确了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责任边界,规定了责任主体的复核问题。

第五章“信用修复”。明确了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和申请条件,确定修复程序。主要对信用修复的途径、修复条件、修复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四、政策亮点与创新

一是从严管控科研失信行为。深入学习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将存在科研失信情况的违规行为纳入《办法》的失信行为分类。在原有5类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对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规定。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失信行为由原有33项具体增加到71项,并对不同主体的失信行为惩戒期限进行了明确,更具有实操性和便于责任界定。

二是健全科研信用修复机制。参照省科技厅工作做法,《办法》专章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惩失信行为的同时,为非主观恶意或已积极纠错的轻微失信主体提供合规整改、信用恢复的路径,向社会传递“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改信可复”的明确信号。

三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将科研诚信纳入项目全过程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明确科研诚信“底线”,推行承诺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程序,从严惩戒失信行为,为科研诚信管理提供精准制度依据。同时,增加对管理人员的约束途径,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出处理,形成更加完整的科研诚信体系。

 

政策原文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