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

《桂林市四大智慧谷孵化园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四大智慧谷孵化园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桂林市四大智慧谷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运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型企业成长,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环境,推动区域产业升级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科创广西先行试验区(桂林)建设方案》(桂政办发〔202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大智慧谷”指临桂智慧谷、七星智慧谷、雁山智慧谷、桂林花江智慧谷。我市其他孵化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孵化园功能定位为以高新技术为驱动,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与科技型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围绕科技初创企业与团队成长需求,集聚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业生态,激发创新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科技与产业创新融合。

第四条 孵化园发展目标是聚焦创新驱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生态食品四大主导产业及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轻工纺织四大优势产业(“四主四优”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孵化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在孵企业和团队创新,推动前沿技术应用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整合多方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生态,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创业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架构

各孵化园应严格遵循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管理原则,各自设立运营管理中心,以公司化运营模式,切实做好辖区孵化园管理工作,并根据入驻协议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

第三章 入驻程序与期限

第六条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的企业和团队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桂林市产业发展方向。申请入驻的企业和团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或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且符合各孵化园产业发展方向。

2.申请入驻种子期企业和团队:创业团队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创新开拓意识、创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团队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有明确商业计划书和发展规划,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能够保障项目启动和初期运营,项目启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企业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申请入驻初创期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规模500万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有一定市场应用潜力,有明确的产品或服务形态,具备基础的商业模式,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无失信信息。

4.申请入驻成长期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规模500万—2000万,处于盈利或连续6个月营收增长状态,处于高成长产业,核心产品或服务已实现市场验证,拥有1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著),市场竞争力较强。有明确的扩大经营、技术研发或市场拓展需求,企业纳税、社保缴纳正常,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5.入驻企业依法纳税,实行统一核算,纳税登记在桂林市各个孵化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园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入驻流程

1.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和团队向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入园申请资料。

2.各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审核,按相关要求落户。

3.企业和团队取得入园资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孵化园所在辖区,或在孵化园所在辖区内按规定注册成立新公司。

4.企业和团队与各运营管理中心签订入驻协议,按照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正式入驻孵化园。各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水、电、房租收缴及日常企业、物业服务。

第八条 孵化期限

1.基础孵化期限

入驻孵化企业的基础孵化周期一般为3—5年,根据企业所属产业类型确定,科技研发、生物医药类等研发周期较长企业基础期限不超过5年;轻资产运营、商业模式快速验证的企业基础期限不超过3年。

2.弹性延期机制

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企业基础孵化期限满但仍需孵化支持,可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后续发展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2年。

3.孵化园整体入驻率未达到80%,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评估是否延长孵化期限。

第四章  场地与设施管理

第九条场地分配

根据在孵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与需求,合理分配孵化园场地资源,提供办公、研发、生产等不同功能区域。场地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种子期企业可申请不超200平方米的孵化用房;初创期企业可申请不超1000平方米的孵化用房;成长期企业可申请不超2000平方米的孵化用房。

第十条场地使用规定

1.入驻企业按入驻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场地。 

2.应遵守孵化园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不得在场地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自觉维护各孵化园园区秩序。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3.因企业发展或者孵化园规划需调整企业场地的,运营管理中心应当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调整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应当考虑企业实际需求与困难,提供必要支持帮助。 

4.企业孵化期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孵化园时,应按入驻协议办理退出手续,结清费用,归还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场地可及时再投入使用。退出后,运营管理中心对场地检查验收,发现场地或设施设备损坏的,按入驻协议约定处理。

第五章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毕业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2000万元;

2.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

3.新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

4.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退出管理

(一)正常退出

企业入驻期限届满或达到毕业条件后,按照入驻协议及时退出孵化园;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入驻协议应提前3个月向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二)强制退出

在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有权强制其退出孵化园,强制退出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孵化园,结清相关费用,办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等手续。对给孵化园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孵化园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2.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拖欠费用、违反安全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

3.连续6个月无实质性运营,场地闲置的;经考核评估,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企业连续三年未取得实质性发展成效,且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足100万元。

5.其他严重影响孵化园正常运营和发展的情形。

第六章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成本减免支持

1.实施梯度租金减免政策。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程度等不同情况评估在孵企业后,由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对在孵企业实行1—3年的租金优惠。优惠期结束后,按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

2.对符合桂林市“四主四优”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长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对由高校科研团队、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额外增加3个月免租期。

第十四条融资与投资赋能

1.鼓励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建立“投资+服务”模式。

2.鼓励孵化园运营管理中心推动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从实验室剥离、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早期技术项目进行小额资助,助力其跨越“死亡之谷”,形成可孵化的创业项目。

第十五条产业生态与服务赋能

1.鼓励孵化园围绕桂林市“四主四优”产业,组织在孵企业与大企业开展专题对接,形成“以大带小”的融通发展格局。

2.鼓励孵化园自建、共建或联合同领域企业、高校,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研发、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平台),支持通过“科创共享平台”盘活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3.孵化园应当组建由企业家、投资人、技术专家构成的创业导师团,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对一”陪跑服务。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促进知识分享与业务合作。

4.对从孵化园毕业的企业,推荐入驻桂林市各产业园区,并保障生产厂房或产业用地。

第十六条 人才与生活保障

1.整合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既有的人才引进、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政策,确保在孵企业人才同等享受。

2.支持孵化园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满足企业个性化人才需求。

第十七条 其他政策

1.对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等环节予以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效能。

2.鼓励孵化园提高孵化成效以及促进就业,每成功孵化毕业企业1家,给予孵化园2万元补贴,用于孵化园建设以及在孵企业奖励,不得用于奖励个人。

3.奖补资金从市本级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园区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应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