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柳州市水预算管理节余额度交易工作,提高用水户的节水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柳州市水预算管理节余额度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水利局    

 2026年4月10日    

柳州市水预算管理节余额度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部署,积极推动节余用水市场化交易进程,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水预算节余额度是指柳州市境内用水单位在年度下达的预算额度范围内通过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节水精细化管理、转变用水方式等途径节余的水预算额度,在预算年度内生产等量产品的实际用水量低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预算额度的差额水量。

节余额度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借助市场机制实现节余额度流转的行为。在用水单位节余额度交易中,转出节余额度的一方为转让方,获得节余额度的一方为受让方。

一、总体要求

节余额度交易应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两者有机结合,有效激活水资源利用效能,推动水资源优化配置。

节余额度交易应坚持将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不得以交易为名套取用水指标,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境内自备水源用水单位的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

取用水额度达到或者超过可用水预算额度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节余水额度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额度不占用受让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节余额度交易:

(一)非同一水源类型的用水单位之间进行节余额度交易;

(二)用水类型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挤占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或对生态环境或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

(四)未安装检测计量设施或检测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

(五)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

三、交易流程

节余额度交易应当通过柳州水预算管理智慧提升工程中的节余额度交易模块(以下简称交易模块)进行。

交易模块负责为节余额度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保障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组织交易活动,规范交易行为,并依法公开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公开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水源类型、额度转让方、受让方、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费用、交易方式、起拍价格等内容。

交易主体需先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权交易平台内开立实名交易账户,按照规定进行注册、交易和结算。原则上,每个交易主体仅能开设一个交易账号。

交易主体拟进行节余额度交易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预算节余额度认定申请,附取水许可证材料、交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水产品产量报表、实际用水量数据、节水措施、水预算额度相关文件、水源类型、交易意向书、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履行交易程序。

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及时持交易协议等材料向本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水预算额度变更手续。

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及时将交易价款足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交易期限

水预算额度有效期截止当年年底,节余额度转让期限应在转让方水预算额度的有效期限内。

五、监督管理

柳州市市级以上审批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其节余额度交易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由柳州市水利局负责;县(区)级审批取水许可的取用水单位,由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不同层级交易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柳州市水利局做好相关工作。

柳州市水利局和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节余额度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重点审核额度交易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适时组织交易后评估工作。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监测设施,节余额度交易完成后,按照交易后的额度进行管理。转让方本年度内不得申请调增水预算额度;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协议约定的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工作要求

在节余额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弄虚作假、扰乱交易活动,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易,以及擅自转让节余额度等行为,依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交易主体申请水预算节余额度认定需要提交的

材料清单;

2.节余额度交易协议书范例;

3.水预算节余额度转让意向表;

4.水预算节余额度受让意向表。

附件1

交易主体申请水预算节余额度认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交易主体的基本情况。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交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水产品产量报表、实际用水量数据、节水措施。

二、水预算额度相关材料。由水预算下达部门提供的年度水预算额度下达文件,若预算有调整的,则补充提供年度水预算额度调整文件。

三、交易相关材料。节余额度转让(受让)意向书、水源类型、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及其他交易相关材料等。

四、承诺。交易主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

五、附件材料。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要求,附必要的情况说明、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附件2

节余额度交易协议书范例

(范例仅供参考)

转让方:      (证件号码:     )

(甲方)住所:                  

受让方:      (证件号码:      )

(乙方)住所:                 

本意向书由甲方与乙方就甲方在节余额度转让事宜于  年  日在柳州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节余额度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柳州市XX公司  %的节余额度共  立方米水权,以  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节余额度。

2、乙方同意在本意向书订立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节余额度。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节余额度是甲方在XX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节余额度。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节余额度,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节余额度后,其在XX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节余额度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费用负担

水权交易平台规定的交易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意向书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意向书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意向书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意向书

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交易模块一份,柳州市水利局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水预算节余额度转让意向表

转让方信息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授权代表)

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授权收款账户信息 

水预算节余额度转让信息

拟交易方式

(单选)

协议转让

公开竞价

交易用途

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

建筑业用水服务业用水  城乡环境用水

拟转让额度

     万立方米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非常规水源

交易单价

    /立方米

交易期限

      日至            

取水许可证编号

 

转让方单位意见

本单位自愿交易,同意遵守柳州市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实施细则相关管理规定,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现申请开展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

                  

                           (公章):                

       

转让方取水审批机关意见

同意交易。

                            (公章):

            

注:转让期限应当在该交易年度内,一般为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至交易年度的12月31日。

附件4

水预算节余额度受让意向表

受让方信息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授权代表)

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授权收款账户信息 

水预算节余额度受让信息

拟交易方式

(单选)

协议转让

公开竞价

交易用途

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农业用水

建筑业用水服务业用水  城乡环境用水

拟受让额度

     万立方米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非常规水源

交易单价

    /立方米

交易期限

      日至            

取水许可证编号

 

受让方单位意见

本单位自愿交易,同意遵守柳州市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实施细则相关管理规定,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现申请开展水预算节余额度交易。

                              

                            (公章):                

       

转受方取水审批机关意见

同意交易。

                            (公章):

            

注:转让期限应当在该交易年度内,一般为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至交易年度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