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反映。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5日
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完善我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六)创新技术支持。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对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主要功能,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单位)、事业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加意见盖章,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人社局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准入、退出机制和运行管理制度;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经营主体相关材料,及相应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基地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材料;
(五)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项目)花名册(附件2)、所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注:所签协议须在有效期内);
(六)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聘书复印件(注:所签协议或聘期须在有效期内);
(七)运营管理团队人员花名册及社保清单。
第三章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原则
区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对象为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二)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3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三)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5户(其中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得低于在孵创业实体总数的40%,农业型基地可适当放宽),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3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四)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五)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运营评价
以“突出绩效、强化示范”为导向确定评价要点,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完善。评价要点如下:
(一)基地管理情况
1.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
2.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二)基地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
2.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
3.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4.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孵化效果
1.孵化成功率;
2.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
3.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四)社会贡献情况
1.带动大学生创业情况;
2.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
3.孵化成功典型;
4.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5.开展有关创业活动情况。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单位)、事业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加意见盖章,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评价。区人社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照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对拟认定为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行文批复,认定为“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自评报告(参照评价要点进行自评);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经营主体相关材料,及相应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基地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材料;
(五)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项目)花名册、所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注:所签协议须在有效期内);
(六)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聘书复印件(注:所签协议或聘期须在有效期内);
(七)创业孵化基地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注:所签协议须在有效期内);
(八)运营管理团队人员花名册及社保清单;
(九)基地开展创业活动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评估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考核与退出
(一)运营考评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不满1年的暂不参加当年的运营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上两年度的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程序如下:
1.基地自评。创业孵化基地逢双年份当年9月5日前完成运营情况自评,将《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考评表》(附件4)、基地运营考评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以上均为纸质盖章件,一式三份)报属地公共服务办公室。
2.镇级初评。属地公共服务办公室接到基地运营考评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并于当年9月20日前将初评材料报区人社局。
3.区级考评。区人社局根据属地公共服务办公室上报的初评资料,组织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在公布考评结果。
4.结果运用。考评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的,保留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二)基地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2.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4.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5.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6.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
设立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审小组,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股、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任成员。评审工作由区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股牵头组织。评审小组负责审议以下事项:
1.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2.考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
3.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及授牌;
4.涉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区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股:
(1)负责统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载体发展;
(2)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3)负责牵头组织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评、退出相关工作。
2.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协助做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退出与考评经办工作;
(2)负责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指导服务,包括:①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传达和指导落实;②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的日常指导和报表收集上报工作;③按规定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④协助基地与创业导师等创业工作资源的对接,指导基地开展相关创业服务活动。
3.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1)负责做好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评、退出的初审工作;
(2)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日常服务。协助做好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的日常指导,协助基地与创业导师等创业工作资源的对接,指导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统一标识规范
进一步健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制作的“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资金主要扶持已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单位。基地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级申报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在评审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照《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的规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复评要求
凡被认定满三个自然年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三年内保留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2.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项目)花名册.docx
3.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4.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考评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