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滨海新区人才工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30日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入推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决策部署,培育产业发展新业态,聚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成长机制,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扩面提能,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是指由科技企业自主建设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设立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的创新载体。本办法适用于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1.加强企业内部及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集聚整合,充分利用高校院所及各类平台的创新资源,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为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瓶颈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打造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产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建立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制度机制,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4.打造企业自主品牌,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推动核心技术专利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应用,增强企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与行业引领力。

二、管理职责

(三)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四)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支持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运行的具体政策。

(五)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企业是其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制度;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配合市科技局及属地主管部门开展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六)支持领域:围绕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1”先进制造业产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七)申报主体:依托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

2.具有相应的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指标详见附表)。

3.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八)申报依托企业在绍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属地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组织开展评审,确定认定名单,相关信息报送市科技局。

(九)经认定的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向依托企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市科技局组织核实处理。

(十)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原则上采用“绍兴市+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四、运行管理

(十一)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应制定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

(十二)市科技局和属地主管部门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支持依托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向市科技局和属地主管部门反馈中心运行状况、攻关方向、研发成果等信息,合力推进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持续发展。

(十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如发生事项变更,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名称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重新印发证书;如发生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等重大调整的,需经属地主管部门实地确认后,报市科技局重新备案,必要时,需重新申报。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资格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3.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刻意隐瞒重大事项变更等影响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规范管理的;

4.经属地主管部门研究,报市科技局备案,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资格情形的。

对取消资格的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申报。

五、附则

(十五)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绍市科〔2019〕3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创新能力评价指标.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