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和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现将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商标侵权类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某、钱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4日,依据举报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蚌埠公安机关对常某、钱某某经营场所展开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椰子油生产作业,其场所内查见印有“dōTERRA”(多特瑞)图形字样的瓶装椰子油。上述椰子油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设有侵权椰子油生产经营场所2处,现场查扣侵权产品涉及3种型号,合计1829瓶椰子油,标签2万余枚,用于生产的灌装机一台,贴标机器两台,椰子油原料23桶,每桶25公斤,涉案金额达36.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起针对国际知名品牌“多特瑞”椰子油进口产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方通过非法渠道生产、销售仿冒“多特瑞”商标的椰子油产品,严重损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通过数据协查、线索串并、联合行动等方式,成功锁定了跨区域制售假冒进口椰子油的犯罪网络,并对生产、包装、销售环节实施了全链条打击。该案的侦破有效遏制了进口消费品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彰显了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坚定决心。
(二)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集镇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蚌埠”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0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称生产厂家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40%vol450ml的蚌埠特曲绵爽型白酒74瓶,经查明:2024年5月,一位杨姓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到当事人店铺推销蚌埠特曲白酒,当事人从其处购买20箱标称生产厂家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40%vol450ml的蚌埠特曲绵爽型白酒(8瓶/箱),购进价格220元/箱,当事人通过现金支付货款。2025年1月28日,当事人因销售该批侵权白酒被我局行政处罚(没收在经营场所发现的32瓶侵权白酒、罚款5000元)。后当事人又将剩余的该批白酒进行销售,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销售了54瓶涉案白酒,销售价格35元/瓶,剩余74瓶涉案白酒被依法扣押。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公告内容旨在召回已售涉案白酒。截至目前,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店进行索赔,当事人未收到关于涉案白酒的投诉。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经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以上被鉴定物品均假冒我公司‘蚌埠’牌系列商标标识产品。”上述白酒经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非法销售侵犯“蚌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存在一年内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是村级商店,案值不大,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涉案白酒,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蚌埠特曲绵爽型白酒74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亮点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运用。面对当事人在一年内连续实施两次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事实,我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综合裁量原则,通过精准把握裁量尺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远县徐圩乡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6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怀远县徐圩乡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8000元的价格,低价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白酒87箱,共计382瓶。其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35箱,违法经营额20700元;“口子窖”小池窖特酿15箱,违法经营额7500元;洋河“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30箱,违法经营额37000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7箱,违法经营额16800元。合计违法经营额为82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最终,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1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的坚决态度和有效措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四)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鞋店侵犯NI*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8日,根据案件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某鞋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单位销售货架以及仓库有待售“NI*E”品牌鞋子83双。上述鞋子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月起通过微商渠道购进上述“NI*E”品牌鞋,且无法提供购货单据。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作出没收侵权“NI*E”鞋83双,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运用的“查真假”软件是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监管”思维,积极引入技术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这种高效协作有利于从销售端追溯到生产源头,实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该案的查处彰显了政府与企业、技术机构协同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
二、地理标志侵权类
(五)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生鲜购物中心销售侵权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7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固镇县浍河路圣邦中心花园某某生鲜购物中心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的五常大米2袋,净含量:10KG,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名称:五常大米,生产商:五常市籼禧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五常市营城子乡街内,执行标准:GB/T1354等内容。五常大米是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9266。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五常大米”是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GB/T19266。五常市籼禧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为GB/T1354,当事人销售的五常大米,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项:“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规定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商品,当事人销售该五常大米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侵权“五常大米”2袋、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62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五常大米”是地理标志产品,该案虽案值较小,且未能溯源,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各个方面联手形成保护合力,切实净化消费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侵权纠纷类
(六)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福建宏绿食品有限公司诉五河县某百货超市“饭盒(椭圆形)”(ZL2020****6184.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福建宏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1日获得名称为“饭盒(椭圆形)”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0****6184.9。2025年7月,请求人向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与被请求人为五河县某百货超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5年7月8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在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之后,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合议组,严格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涉案外观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分析比对后,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主张。
典型意义: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局根据承建县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要求,通过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等方式提高了办案效率。本案38天结案。取证过程中,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效固定了电子数据、书面材料等关键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公证机构的中立性、程序的规范性及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共同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明力,为后续司法审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证据基础。
四、纠纷调解类
(七)固镇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柔性赔偿+司法确认”调解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0日,安徽某公司向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固镇县某超市于2025年春节前购进“蚌埠”牌蚌埠特曲绵爽型白酒(售价35元/瓶)并对外销售,该行为侵犯其已注册的“蚌埠”商标专用权(注册号:126123)。经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店内仍留存11瓶侵权白酒(货值合计385元)。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侵权货值较小、被申请人有主动配合检查的减轻情节,遂建议通过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双方均同意调解后,调解员围绕“侵权事实认定+赔偿金额合理性”展开沟通,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固镇县某超市承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固镇县某超市向安徽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元;安徽某公司不再追究固镇县某超市的本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责任。
为确保协议有效履行,固镇县知调委主动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2025年7月3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从法律层面保障协议落地。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小微超市经营规模小、赔偿承受能力弱的特点,通过调解柔性调整赔偿金额,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小微主体因过高赔偿陷入经营困境,体现“执法力度与治理温度”的有机统一。
(八)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化解商标侵权纠纷促合作案
案情简介: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因侵犯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作出蚌市监高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19日,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将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起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120927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万元。2025年6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交至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储某、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刘某进行沟通。储某称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必须要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刘某表示自己店涉案酒系回收而来,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请求从轻给予补偿。同时考虑该酒的销量较好,希望能和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签个包量协议。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研判分析双方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异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上。接下来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并给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赔偿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自本协议签订后,不再追究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的侵权法律责任;蚌埠市高新区某商行与安徽某知名酒业公司自行签订一年白酒销售的5万元包量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件从行政执法到司法诉讼、再到人民调解的流转处理,体现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全链条保护合力。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侵权赔偿问题,更通过5万元包量销售协议的约定,将原本对立的双方转化为合作伙伴,实现了从“纠纷”到“合作”的升级。
五、维权援助类
(九)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指导某酒业公司商标抢注维权援助案
案情简介:五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是五河县白酒骨干企业,其“淮酒景泰”品牌在区域内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与消费认知。在该企业筹备全国市场推广并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该商标已被其经销商在主营业务类别上抢先申请,且已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公告阶段。该抢注行为一旦获准注册,企业将面临无法继续使用自有品牌、前期品牌投入损失、全国战略受阻以及潜在侵权纠纷等多重风险,严重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拓展步伐。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求助后,迅速组建由行政管理部门与专业机构组成的维权团队,系统制定应对策略。指导企业系统整理和收集有关证据。同时,通过调查取证,锁定抢注人多次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证明其主观恶意明显,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法定审理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认定:五河某酒业公司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将“淮酒景泰”作为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应知或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淮酒景泰”商标,仍在具有一定重合性或关联性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裁定结果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该案有效维护了该酒业公司的商标权益,保障了企业品牌发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切实避免了因商标流失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经营风险。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捍卫了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也为广大市场主体依法维权、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提供了有益借鉴。
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类
(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指导蚌埠某公司成功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日本世嘉公司(SEGACorporation)诉被告蚌埠某公司销售产品所使用的图片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权,于2025年3月12日被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案件号1:25-cv-02585),被告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和解。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蚌埠工作站于2025年5月12日接受申请委托,并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组成指导专家小组,指导专家分别研究相关指导材料,召开指导讨论会议,对指导材料进行讨论研究,5月21日形成正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最终,被告在蚌埠分中心指导下与原告达成了和解,企业自身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并给予原告2500美元赔偿金,原告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一是快速响应,提高指导效率。蚌埠工作站收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了解情况,急企业之所急,同时联合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共同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安心。二是和解谈判,降低经济损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利益和案件进展情况,适时选择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三是调配资源,充实技术力量。考虑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性和专业性,蚌埠工作站邀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家上门协助进行案件应对指导,分别从侵权事实、侵权产品销售情况、平台资产冻结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并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