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鼓励数据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高效利用,结合协同保护工作实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本指引,将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财产保全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如下:

一、保全对象。根据《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二、登记查询。省知识产权局及登记机构通过完善登记平台相关功能,确保人民法院可便捷查询案件当事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情况。登记机构保障社会公众能够通过登记平台查询数据知识产权被保全与解除保全相关情况。

三、保全启动。人民法院通过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需要保全的特定数据知识产权及保全期间等,并电子送达至登记机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载明案件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

四、办理时限。登记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对特定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全的法律文书后,一般应在当天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因系统故障、数据核对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文书后48小时内说明理由并告知预计完成时间。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五、保全措施。登记机构对特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全措施包括不再办理对该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数据范围与规模等登记事项的变更,不接受对该数据知识产权的注销申请,不再办理对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许可使用的备案等,以及人民法院或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省知识产权局及登记机构通过完善登记系统等从技术上确保保全措施有效实施。

六、解除保全。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且人民法院对该数据知识产权未决定继续保全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前,启动保全的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制作解除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数据知识产权信息和解除的具体措施,并送达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建立对解除保全的审核机制,通过完善审批流程、登记系统等防范个人任意解除保全。

七、沟通送达。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登记机构指定负责接收数据知识产权保全相关法律文书的经办人、联系方式及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途径,如有变更均应及时告知。

八、配合协作。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省知识产权局及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开展登记资料调阅、技术咨询等相关工作。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及登记机构持续推动完善登记系统,以期实现人民法院通过登记平台开展线上查询、保全等工作。

九、调整完善。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及登记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协同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梳理解决问题、优化操作流程、提炼经验做法。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修改,并影响本指引所述保全工作正常开展的,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同步调整工作措施,必要时可另行制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