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职称评定工作,现将《成都市龙泉驿区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称评审服务管理体制,推进职称制度和培育行业(产业)专技人才有效衔接,促进人产协同高效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川人社规〔2024〕15号)及《成都市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成人社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泉驿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及监管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服务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需求。 第四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产业)、下属用人单位的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授权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部门(单位),按核准范围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产业)、本单位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的程序、标准和专业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需另行设置和调整的,由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并会同区人社局研究后逐级上报申请。 第六条 “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是全省统一的职称管理工作平台,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职称申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个人应按要求在职称系统上建立账号、填报信息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区内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相关部门(单位)牵头组建的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职称资格条件的组织,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评审。 第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一般应组建本行业(产业)中级(初级)评委会,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及时联系本行业(产业)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会获取支持,会同区人社局做好本行业(产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委托评审工作。 探索向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中级(初级)评审权限,支持产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会同区人社局做好本行业(产业)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承接单位的选拔推荐工作及评委会组建工作。 第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行业(产业)相关专业评委会组建情况,一般于年底前向区人社局报送下一年度职称评审或委托评审计划,并根据年度评审计划,按时制定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发布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或会同区人社局向上级部门组建的评委会出具委托评审函,区人社局汇总全区职称评审计划或委托评审情况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由组建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核准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式、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前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评委会组成人选、制定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和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设立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评委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评委会专家服务管理、申报材料审核受理、组织实施职称评审等具体工作,接受组建单位和区人社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审核、评审及确认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和各系列(专业)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评委会设置的专门流程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并如实完整提供满足相关政策倾斜条件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备齐申报资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职称系统设置的栏目对应填报和上传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对其申报材料负第一责任,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对申报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按照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并对其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对下属用人单位推荐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推荐上报,并对口受理本行业(产业)对应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社会人员的申报材料,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重点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属区内组建评委会的直接推送至评委会办公室审查接收;属其他评委会的推荐报送至区人社局复审,由区人社局统一推荐报送至上级相关部门(单位)或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 对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一律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具体原因;对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区内组建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应根据申报材料接收情况制定职称评审会议计划并报区人社局备案,计划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评委会组成、申报资料接收情况以及评审会议工作流程等内容,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会务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在有关人员监督下,从职称系统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泄露,并按照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每名申报人的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对表决结果为“未通过”的人员不进行复评,应由评审专家注明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形成本年度评审工作报告,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经职称系统一并推送至区人社局进行复核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结果,不予确认通过,由组建单位在向区人社局反馈书面处理意见前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员,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复核通过后由区人社局核发职称评审通过文件,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电子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职称初定的申报审核工作参照职称评审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申报条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受理本行业(产业)对应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职称初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不经评委会评审工作流程,直接推荐报送至区人社局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的职称申报资料被评委会办公室或区人社局接收后,方可从职称系统导出职称申报表并逐级签字盖章,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对应的主管部门、评委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和盖章。职称申报通过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从相关部门(单位)或区人社局领回职称申报表并归入申报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区人社局、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对区内职称申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处理,并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用人单位应按职称申报要求认真开展申报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诚信承诺的人员、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内组建的评委会因故不能按时开展评审工作的,组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由报经区人社局同意。未经同意,评委会推迟、拖延评审时间,影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能坚持评审标准,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开展评审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保守秘密,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材料和评委会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制定评审专家考核办法,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取消考核不合格者的评委资格,对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视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评委会及成员施加影响,人为干预评审结果。对操纵、暗示评委会及其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职称资格,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视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按照财政、发改(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收取相关评审费用。 第三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量科学制定评审专家费用标准。评审专家费是对评审专家工作的肯定及补助,不得乱发、滥发评审专家费,要符合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龙泉驿区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龙人社发〔2018〕27号)同步废止。 |
相关附件:
•龙人社发〔2026〕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职称评审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