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为期30天。
二、征集范围
在青海省辖区内,发现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的,均可提供线索:
(一)专利类问题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变造专利证书或文件,假冒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提交虚假材料或伪造文件申请专利。
4.其他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商标类问题
1.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商标标识,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存在“傍名牌”“傍名人”“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或代理恶意抢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
3.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地理标志类问题
1.擅自使用或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文件、虚构事实等行为。
2.以外地产品冒充本地地理标志产品,或冒用他人企业信息以地理标志产品名义销售。
3.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销售侵权商品。
4.其他违反地理标志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版权类问题
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
2.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
3.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重点行业领域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4.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仿制、使用或改编藏毯、青绣等特色产品中的独创性图案、纹样、设计等,侵害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5.其他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问题
1.无资质或超范围擅自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业务。
2.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申请。
3.伪造、编造申请人信息、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文件等。
4.冒用官方名义,虚假宣传“包授权”“特殊通道”,提供“挂名”“挂证”等服务。
5.出租、出借资质,设立虚假分支机构,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继续执业。
(六)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1.重点区域、市场存在规模性侵权假冒或制假售假行为的。
2.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社会各界可向以下单位提供问题线索:
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电话:0971-8484165,邮箱:qhsbqc@163.com,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6号;
省公安厅:电话:0971-3570110,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西海路50号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省文旅厅:电话:0971-6156253,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2号;
省市场监管局:电话:0971-12315、0971-6102852、0971-6317273(专利侵权)、0971-8247270(商标/地理标志类)、0971-6317332(专利代理机构),邮箱:qhipo_flb@163.com,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
1.提供线索时,请尽可能说明涉事主体名称、具体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图片、文件、网页截图、录音录像等)。鼓励实名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举报人应对线索真实性负责,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线索处理
1.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2.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无明确事实、无证据支撑的线索,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