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卫生计生局、鹰潭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信江新区经济发展贸易局,各有关单位:
现修订印发《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件(鹰科字〔2025〕1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5月6日
鹰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管理流程,构建科学、高效、规范、诚信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省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鹰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体系中的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等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指导性计划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系统设计、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减负放权、绩效明确”的原则,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推进有组织科研,一体化布局重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分类编制、动态发布各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含调整、中期评估、撤销和终止)、综合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等工作;
(五)开展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加强科研信息共享,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六)负责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全周期监督,组织或指导开展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统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治理、科技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等;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是各区(市)科技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本地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承担项目监管及经费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三)督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督促指导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等建议,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五)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主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推动监督评估结果运用;
(六)积极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研诚信,坚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技伦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备)需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配合开展项目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及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接受市科技局、推荐(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推动监督评估结果运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技伦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按规定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履行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程序的相关职责;
(三)按要求完成项目年度报告、科技报告、成果登记,配合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四)自觉接受科技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项目查重等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协助开展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负责与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完善专业管理及服务制度,按要求报告项目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完成市科技局委托交办的其他项目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专业机构邀请,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评审等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中期评估、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活动中提出咨询或评审意见;
(二)遵守利益回避制度;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四)认真遵守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综合运用公开竞争,直接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项目单位(团队),政策保障类计划依规安排,并不断完善“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新型组织方式。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数字化”,依托鹰潭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实现项目管理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章 指南编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决策部署,采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刚性协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产学研协同,坚持“项目来源于产业一线”,建立动态更新项目库和任务清单,分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各类计划项目重点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遴选方式、经费预算、实施年限等,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十六条 开展市级部门申报指南拟支持项目的对比查重,推进实现相关信息与数据共享,避免资金支持方向重复部署。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项目指南常年动态发布机制,项目申报指南须经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公开发布。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鹰潭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满1年;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个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每年牵头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基地和人才计划不受限项管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涉密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择优推荐项目,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按时完成项目申报书的审核、提交。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项目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不得一题多报,已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开展项目查重工作,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5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四条 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签订任务书、下达文件等5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审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综合项目评审结果、科研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审定。
第二十八条 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须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下达签订任务书通知。任务书由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根据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直接生成。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其推荐(主管)单位应在任务书签订通知后10日内,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任务书的审核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项目,经公示后不予立项。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完成任务书审核后,商市财政局下达立项和经费文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未实际开展,项目承担单位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已拨付的全部财政经费按规定渠道退回财政。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责任追究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形式审查和立项结果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及时开展申诉调查,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定期项目报告和科技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任务目标无法达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并出具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因项目承担方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目标无法按期达成,或项目承担方在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科技局可提出终止项目。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调查,进行责任认定、资金清算,下达终止结论。对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经认定不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依规进行信用管理,视行为性质对科研诚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惩戒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终止项目按相关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实施过程评估制度。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及特点,可采用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等方式开展过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项目存续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开展。
第三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采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开展。市财政资助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方式,市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6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逾期未完成按项目终止处理。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可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
第四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失信、失职行为;加强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营造崇尚诚信的科研氛围。
第四十四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列入违规失信行为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做出信用承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鹰潭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鹰科字〔2022〕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