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文教卫生计生局、鹰潭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信江新区经济发展贸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鹰潭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鹰潭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30日
鹰潭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引导作用,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精神,优化财政资助方式,实施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等文件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范围,技术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须在鹰潭市转化落地。
(二)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并完成资金交易。转让方为江西省内的,须在“江西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中注册登记合同信息。转让方为省外的,须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渠道注册登记合同信息。
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
(三)以下情形不属于后补助范围:
1.签订的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安装、监理以及产品常规性检验、检测、认证、分析、测试等交易合同;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技术、软件等交易合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交易合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的交易合同,不属于后补助范畴。
2.交易双方存在任何隶属、共建、参股等利益关联关系的,不属于后补助范畴。
(四)同一技术交易合同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未获得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国家、省、市项目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实施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级财政根据技术合同和实施情况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三)无验收(绩效评价)未通过或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绩效评价)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实际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的剩余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实际成交额是指合同双方履行技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资金额度。
第七条 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合同备案。企业应在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3个月内,向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市)科技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备案,市科技局定期对满足要求的技术合同进行论证评审后公示备案。
(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申报通知。
(三)提交申请。企业向区(市)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相关证明、知识产权相关权属变更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四)材料初审。区(市)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五)论证评审。市科技局根据区(市)科技部门初审推荐意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形成论证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议研究确定补助企业和经费安排,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并进行复查核对。
(六)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拨付后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交易相关的后续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范围应符合市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以及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区(市)两级科技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履行企业后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获得市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禁止冒充专利技术,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提供虚假技术信息,采用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追回财政资金、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市科技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