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内江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奋勇争先、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冬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杯、全运会(冬全运会)、省运会八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内江籍运动员(取得成绩时,属内江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承训单位、教练员(组)。

第四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冬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杯、全运会(冬全运会)

1.获得奥运会(冬奥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一枚奖牌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并奖励其教练员(组)1万元。

2.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一枚奖牌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其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3.获得青奥会(冬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洲杯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一枚奖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其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4.获得全运会(冬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每一枚奖牌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其教练员(组)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5.运动员兼项获得多项名次的累计计奖,对取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扬。

(二)省运会(青少年体育项目)

1.运动员。获得单项项目第1—8名,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双人单项项目按1.2倍计奖,4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1.5倍计奖;打破省纪录的,奖励4万元(同一单项多次破纪录不重复计算);运动员兼项获得多项名次的累计计奖。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的运动队,其奖励将按照当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中规定的集体项目金牌计奖方式,按单项项目奖励标准的倍数执行。

2.教练员(组)。按所带运动员(队)获得的名次奖金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带队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的累计计奖;对所带运动员打破省纪录的教练员(组),按运动员破纪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代表内江市参加省运会取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原始输送人员(输送学校教师)奖励0.3万元。

3.单位及其他。对获得省运会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所在承训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扬。对在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评选内江市级劳动模范、职务职级晋升(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  群众体育项目的奖励根据运动队取得的成绩,由市政府给予表扬。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根据内江市市本级与县(市、区)部分领域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按照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单位所需经费按获奖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承担。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违纪违法等受到相关职能部门处分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第九条  若提交虚假材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凡因兴奋剂问题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等情形,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十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2025年4月30日前产生的奖励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23〕12号)文件执行,2025年5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