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蓉北商圈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委八届第20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16日
成都市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进一步支持硬科技赋能金牛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安排 (一)运行模式 本方案所称“先投后股”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建立“财政资金先投+市场基金接续”的投股结合支持模式。 1.“先投”阶段: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使用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约定后续转股条件。 2.“后股”阶段: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区科技局牵头组织评估,形成“评估优秀”、“评估合格”、“评估不成功”三类结论。 对“评估优秀”的项目,区属国有公司在承接“先投”阶段成功转化的项目股权后,可按市场化原则对优质项目额外追加基金投资,但不成为控股股东; 对“评估合格”的项目,企业按原值原渠道返还“先投”阶段财政资金,区属国有公司使用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承接“先投”阶段成功转化的项目股权; 对“评估不成功”的项目,项目终止,不再转股。 (二)资金来源 设立金牛区“先投后股”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局首期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 (三)实施步骤 1.谋划启动(2026年4月底前):印发成都市金牛区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2.适度拓面(2026年11月底前):筛选20-30家企业开展第一批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广试点范围。 3.复制推广(2027年11月底前):总结经验路径,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先投后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先投后股”重点支持金牛区“3+4+N”现代化产业体系,已走出实验室、尚未走向生产线阶段,且具备技术可行性、市场价值优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高校、院所、产业链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国家、省、市创新大赛等创赛获奖创业项目; 3.核心团队成员为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具有同等高水平产业、科研履历的创新团队成果转化项目; 4.已纳入市级及以上政府重大产业化项目库、重点发展规划的项目; 5.其他中小微企业、平台孵化的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本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产出的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市级以上“先投后股”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科技研发计划产出项目优先支持。 (二)支持条件 1.面向在金牛区合法经营的科技型企业;以项目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申报时书面承诺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完成注册; 2.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不低于30%。项目核心团队是指项目承担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可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成员,或专门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机构; 3.项目核心团队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经历和技术积累,并建立了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4.项目申报单位现金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30%,对具有优质成果项目的中小微企业,经评估,可适当降低比例,同时允许非现金资产折价; 5.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股权关系,并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承担技术研发、科技项目应用转化或大企业管理的工作经历,对相关行业和市场有专业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6.项目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良好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潜力和市场价值,技术路线和商业计划科学合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础条件保障。 (三)支持标准 1.“先投”阶段: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提高至10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后股”阶段: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接续基金除按照约定条件承接转化的股权,可按市场化原则对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但不成为控股股东。 (四)支持周期 “先投”阶段科技项目支持周期最长5年,其中科技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预留最长2年的股权转化窗口。 (五)转股条件 获得投资机构投资(不含区属国有公司直管基金所实施的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先投”阶段专项资金金额。 (六)转股数量 根据投资机构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投资估值,核算“先投”阶段专项资金对应的应占股权比例;区属国有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的最终持股比例,不低于上述核算比例,且区属国有公司不成为控股股东。 (七)股权承接与资金返还 由区属国有公司匹配基金,承接股权;企业按原值原渠道返还“先投”阶段获得的专项资金。 (八)转股后赋能 区属国有公司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长期赋能。 三、职责分工 (一)区科技局 1.负责组织“先投后股”项目申报、评审、尽调考察、公示、立项、验收、评估、核销等工作; 2.牵头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先投后股”资金设立、预算编制、拨付、运行管理; 4.负责“先投后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1.会同区科技局发起“先投后股”专项资金设立; 2.负责“先投后股”项目“先投”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下达; 3.指导区科技局对“先投后股”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4.负责会同区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制度。 (三)产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 负责项目挖掘、储备及协助申报工作。 (四)区属国有公司 1.配合区科技局开展“先投”阶段的项目挖掘、尽调考察、评估,派员参加区科技局组织的项目评审及评估; 2.配合区科技局开展项目签约、转股条件确认等工作; 3.负责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通过接续基金实施投资,持有“专项资金”转化的股权,并开展投后管理、投后赋能、股权退出等工作; 4.定期向区科技局通报被投项目运作情况。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挖掘阶段 1.设立“先投后股”资金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设立金牛区“先投后股”资金。 2.建立项目储备库 重点聚焦大院所、大平台、大赛事、大企业、大机构、大项目,持续储备优质项目。 (二)项目立项阶段 3.常年项目申报 “先投后股”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的方式,满足本方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在方案有效期内可常年申报。申报指南及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 4.项目评审 区科技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区属国有公司不定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专业评价、尽调考察、立项决策,出具评审意见和资助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 根据申报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政策相符性等进行初审。 (2)专业评价 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价,通过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主要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团队合理性、市场潜力等维度进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出具论证意见后,区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3)尽调考察 对纳入尽调考察名单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牵头、区属国有公司配合,开展尽调考察并形成报告。尽调考察重点关注企业: 1)项目团队背景、配置合理性; 2)项目技术先进性; 3)项目所在行业市场需求强烈程度; 4)项目是否符合本地产业支持导向。 (4)立项决策 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专家、产业技术专家等进行投资表决,五分之四以上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重点论证、表决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地区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区科技局汇总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确定拟支持名单及支持金额后公示。 5.立项签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属国有公司、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立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中期评估条件、股权占比、股权转化及退出、重大事项事前报告、违约责任等事宜,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实施阶段 6.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低于100万元(含)或执行期少于1年(含)的,一次性全额拨付; 项目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执行期1年以上的,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5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剩余50%。 资金使用按照《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成科字〔2023〕79号)执行。 7.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市场推广等工作。区科技局参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5〕47号)对项目研发情况和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服务管理。 8.中期评估 对于分期拨付的项目,区科技局按照立项协议约定中期评估节点,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50%财政支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进度,可提前提出中期评估申请。 9.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或可根据实际进度提前申请。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与“不通过验收”: (1)通过验收:项目准予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 (2)不通过验收:首次验收未通过的,可申请延期整改,原则上仅限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10.项目处理 (1)对延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中期评估发现进度严重滞后或确定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由区科技局报请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终止项目投资并核销。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返还结余资金,并将其纳入金牛区政策申报重点关注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推荐承担上级科技项目。 (2)对于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达到转股条件的视为项目“通过验收”,不再组织形式上验收。按照第12.“股权转化”工作流程执行。 (3)项目验收通过后,在股权转化期内未能实现转股的,经评估,报请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终止投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 11.项目变更、撤销与终止 (1)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协议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确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后,由区科技局、区属国有公司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后继续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期间需撤销的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准予撤销并进行项目核销: 1)因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行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2)因关键人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长居定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无替代人选或替代人选不满足本方案的; 3)项目承担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经营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专账结余资金应原渠道退回。 (3)因主观恶意等需强制终止的项目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科技局启动项目强制终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先投后股”专项资金: 1)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3个月以上,企业未开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实质性业务的; 2)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3)项目承担企业达到项目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拒绝进行转股的;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或侵权,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通过恶意抽逃资金、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项目承担企业全额退回“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后,由区科技局报请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终止项目投资并核销;项目承担企业不愿退回“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的,由区科技局牵头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所涉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追回“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并终止项目实施。 对于强制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 对于前款涉及的项目,区科技局启动相应处置程序后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项目准予结题: 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项目承担企业无力归还“先投后股”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进入司法程序后,项目承担企业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股权转化阶段 12.股权转化 项目达到转股约定条件时,经评估后,对“评估合格”的,区属国有公司按协议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程序。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款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全额原渠道返还“先投”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转股后区属国有公司不作为项目第一大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对“评估优秀”的,区属国有公司可在上述转股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追加投资;对“评估不成功”的,经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项目终止,不再进入转股程序,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 (五)转股后管理阶段 13.投后管理 区属国有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动态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投后管理工作,定期监测项目运行情况。 14.退出管理 区属国有公司持股期内可按照协议约定,择机退出。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属国有公司牵头,实施强制退出程序: (1)项目承担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协议; (2)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股权退出; (3)项目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施; (4)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15.损失核销 项目出现股权投资损失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予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由区属国有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损失核销。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先投”阶段的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并单独安排,首期投入财政“先投”资金5000万元,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动态调整。 (二)信息报送。项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阶段,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后股”阶段按接续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三)免责机制 1.尽职免责机制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先投后股”试点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2.尽职免责要求 在“先投后股”试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1)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3)未违反成都市产业发展规划; (4)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5)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先投后股”项目决策经过充分论证,相关决策符合本细则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6)没有以权谋私。经纪委监委部门确认,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7)主动纠错,对“先投后股”试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先投后股”试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单位、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免责。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个人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容亏机制。专项接续基金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因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出现投资风险或损失的,按照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容错纠错相关制度予以容错免责。 (五)资金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5〕8号)以及《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5〕47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企业先行投入,财政按协议约定匹配予以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和间接费用(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两部分,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绩效管理。“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运营合规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先投后股”支持的项目数、在本地区新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主体数、引进的各类人才、转化的技术成果、转股的项目数量,弱化财务指标考核,将项目承担企业产生的收入、税收等指标作为加分项。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项目预算安排。 六、附则 (一)方案解释。本方案由区科技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在“先投后股”工作推行过程中,如遇本工作方案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区科技局研究解决。 (二)方案有效期。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区科技局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适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方案施行期间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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