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规定,我局对《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6月7日(共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意见(一式一份)邮寄至: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2号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政编码:56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意见扫描件发送至:zyszscq@163.com,邮件名称用“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征求意见-XX单位”命名。
三、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万天红,电话:0851-28262602。
附件:
1.《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遵义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5月7日
附件1:
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省级转移支付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事后资助、总量控制、错位互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给予的后补助、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印证资料。市级特色项目资助等不适宜后补助方式实施的项目,按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或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五条资助对象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该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四)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法变更证明。
(五)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市级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
(一)知识产权运营资助。
1.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将授权发明专利首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单笔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10%给予转让或许可发明专利的高校院所、企业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按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为授权发明专利转让、许可提供居间、交易等运营服务,转让或许可属非关联交易,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提供居间、交易服务的运营服务机构资助。多家机构参与居间、交易服务的,仅计算1次居间、交易服务。每家运营服务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按提供运营服务的实际交易到账金额从高到低排序资助不超过2家。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1.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并解除质押后,偿还借款金额4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万元的,资助3万元;8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
2.银行机构发放专利、商标质押贷款金额25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资助3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
3.通过担保方式开展质押贷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4.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借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3万元;银行机构发放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250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5万元。
(三)地理标志产品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资助申请人(包含农产品地理标志转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情形),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行政处理、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的,对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内维权每件资助2000元,涉外维权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2件。调解机构成功调解司法或行政机关移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调解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建设资助。
1.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或高校院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并运行满1年,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贵州省备案执业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2.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且在我市成立满3年,上年度代理商标核准注册300件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1.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
2.获得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中级职称资助1000元,高级职称资助2000元。
(三)评审咨询服务资助。评审咨询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黔财编〔2023〕26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级特色项目资助
(一)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获批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市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获批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获批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项目:支持地理标志标准化生产、品牌运营、市场拓展,提升遵义特色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经市级认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五)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聚焦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围绕酱香白酒、绿色农业、基础材料、装备制造、新型能源、健康医药等产业集群,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品牌体系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经市级认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三章资助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遵义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
3.相应证件、通知的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质押融资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维权判决书、认证证书、代理业务印证资料等)。
提交复印件的,单位应逐页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项资助的申请时限自下列日期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1.知识产权运用类资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自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且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
2.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维权),自司法判决、行政裁决或仲裁调解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类资助,自认证证书颁发、资格通知文件发布或资助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审查: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审核。可要求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核实原件。
(三)公示: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收款收据及账户信息办理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与采购程序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类资助,由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严格坚持财政预算约束原则。全年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内,遵义市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及省级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章资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资助对象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知识产权资助及项目。
第十七条资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2:
《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依据
根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规定,全省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已给予支持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市县级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市县资助政策应当与省级政策形成“错位互补、避免重复”。《遵义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省级新规存在重叠或冲突,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原办法进行系统修改。
二、修订依据
《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家、省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修订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系统梳理原办法实施情况、广泛调研基础上,对照省级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6月7日)。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事后资助、总量控制、错位互补”的原则,重点围绕与省级政策错位互补、优化资助结构、提高激励精准度等方面进行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资助原则,明确省市级错位互补
在第三条资助原则中新增“错位互补”,明确市级资助与省级资助形成差异化,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同时在第五条新增第(五)项,规定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市级不再重复给予资助,从制度上实现省市级政策衔接。
(二)优化资助方式,拓展支持渠道
第四条在原“后补助”基础上,增加“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两种支持方式,为市级特色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提供更灵活的政策工具。
(三)取消一批激励效果不明显或与省级重叠的资助项目取消“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资助”;取消“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国家/省/市级)资助”;取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示范区、快维中心等)资助”;取消“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TISC、国家/省级服务网点)资助”;取消“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资助”;取消“10万元及以上资助项目需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的要求。
(四)大幅提升重点领域资助标准,强化激励
资助项目 | 原标准 | 修订后标准 |
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 | 到账≥10万元,按3%资助,年度上限3万元 | 到账≥2万元,按10%资助,年度上限5万元 |
企业质押融资(400-800万元档 ) | 1万元 | 3万元 |
企业质押融资(800万元以上档 ) | 3万元 | 5万元 |
银行质押融资 | 1-3万元 | 3-5万元 |
贯标认证资助 | 1万元 | 3万元(需未获省级资助) |
ISO 56005评价资助 | 1万元 | 3万元(需未获省级资助) |
涉外维权资助 | 1万元/件 | 2万元/件 |
(五)新增部分资助项目
国内维权资助:每件2000元,每年不超过10件,填补国内维权支持空白;调解机构资助: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1000元,每年不超过2万元;市级特色项目资助(新增独立章节):市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5万元;市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5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5万元;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项目:5万元;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5万元(聚焦酱香白酒、绿色农业、基础材料、装备制造、新型能源、健康医药等产业集群)
(六)优化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申请时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取消第三方审计报告强制要求,简化申请材料;明确项目立项和政府采购类资助按后续发布的申报指南办理,增强可操作性。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修订草案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约束原则,全年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为限,用完即止。同时明确市级可根据财力状况及省级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草案已删除原办法中与省级政策重复、实际执行效果不佳的资助项目,调整后资金使用更加聚焦、精准。
(三)修订草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同时废止。
(四)目前修订草案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26年5月8日至6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