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成都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成都市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细则所称:

(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授权运营,是指将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包括各区(市)县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三)实施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四)运营机构,是指按照本细则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五)开发主体,是指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总体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公平公正要求】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作为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和市场化运营,推进数据产业生态构建,会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组织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动态掌握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作为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组织协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工作,强化数据资源整合管理,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并通过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将获得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交付给运营机构。

市大数据中心是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授权运营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协同推动本行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数据的源头治理,提升公共数据质量,审核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求,按照授权确定的数据内容和服务方式,向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汇聚并更新公共数据资源。

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授权运营模式】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运营,原则上以采取整体授权为主,深化“管住一级,放活二级”数据开发利用模式。确有需要的,可按程序由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会同区(市)县政府共同开展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组织实施】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实施。

第十条  【实施方案】

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指导下,实施机构牵头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方案具体内容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审定】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应负责将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经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向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选定】

实施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组织开展运营机构选定工作。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条件】

运营机构应具备公共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运营协议审议程序】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应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实施机构应在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按省级有关要求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备案工作,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

第十六条  【运营协议内容】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按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授权转移转让】

运营机构依法获得的授权,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转让。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十八条  【数据登记】

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专区】

实施机构应依托成都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维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专区,指导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建设维护并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在可控范围内安全使用。

运营机构应在安全可控开发利用环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及可以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的,不得导出开发利用环境。

第二十条  【数据申请与供给】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应用场景,通过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发起数据需求申请,明确所需数据内容、使用方式和具体应用场景。

实施机构在收到数据需求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由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0个工作日内对所需数据、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进行评估,并完成数据需求审核;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已确认的数据提供方式将相关数据提供至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报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同意,并告知实施机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应在接收到相关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完成数据供给。

数据需求审核不通过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告知不通过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已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由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统一提供至运营机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开发利用】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开发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二条  【数据基础设施】

鼓励运用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深化“管住一级,放活二级”的公共数据运营模式,支撑公共数据原始数据供给。运营机构、开发主体确需利用原始数据进行多源数据融合开发利用的,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原始数据供给至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进一步提升公共数据的价值释放。

第二十三条  【产品服务定价】

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依法合理获取收益,探索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和配套制度规范,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使用。

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主体再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定价。

第二十四条  【终止提供数据】

实施机构和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数据保障,确需终止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并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通过后告知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终止有关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服务,并及时告知开发主体,留存相关系统日志不少于3年。

运营机构主动要求终止提供数据的,应当提出申请和需终止提供的数据清单,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实施机构和相关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由实施机构终止提供相应数据。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有权终止运营协议:

(一)运营协议期满;

(二)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终止运营协议;

(三)在数据运营过程中违反运营协议约定;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失泄密事故的;

(五)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对象主体资格、运营方式发生调整或取消;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授权运营协议终止的,实施机构应当同步撤销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调用权限。运营机构应对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以不可逆方式销毁原始数据及其副本内容,数据销毁处理操作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记录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安全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运营安全】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运营机构应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上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公共数据使用的全程记录,并将日志数据提供给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的日常监督提供支撑。

开发主体应当确保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受侵害。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安全边界】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以及到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负责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运营机构负责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及和开发主体之间的数据安全;开发主体负责数据应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发主体应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存储传输数据的相关网络和系统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内部管控】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运营评估】

实施机构应建立运营评估管理制度,会同有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其授权的运营机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继续开展授权运营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运营机构应当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定期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包容审慎】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机构之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有争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相关协议的,由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提供数据,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数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运营机构、开发主体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激励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会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探索建立数据供给激励机制,从数据提供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应用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数据运营服务预算安排、试点试验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特殊主体参照适用】

市级党群机关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细则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可参考本细则有关程序授权使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