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科研院所、各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企业、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5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29〔2026〕1号

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激发计量技术创新活力,提高计量供给服务质量,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审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满足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行政监管需求,遵循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其中,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且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可制定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制定陕西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

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测量方法、测量程序;计量比对方法;其他需要规范的计量技术要求等。

第六条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围绕全省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体系以及重点产业链需求,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服务陕西高质量发展和法制计量需要。鼓励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引领性且实施效果好,可在全国或部分区域推广使用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七条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适用范围明确,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兼顾操作可行性及实施经济性;除涉密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制定地方技术规范:

(一)具有排他性,妨害统一大市场建设或市场公平竞争的;

(二)现行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的;

(三)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重复冲突的,或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

(四)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内容、技术方案不合理或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积极推动采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结合国情省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陕西省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计量技术委员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论证评估、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相关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版权依法受到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享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依据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计量监、产业需求,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立项建议,明确申报要求和时限。

立项建议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草案。其中,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与国家、行业和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四)关键技术要求;

(五)实施条件、进度安排;

(六)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经评估通过后,向省市场监管局呈报立项意见。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拟立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下发立项计划。审定专家从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计量技术规范等原因不再适宜制定的,予以撤销;市场监管工作或产业发展急需的,可以增补;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撤销、增补、调整立项计划需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实施;涉及新增立项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0日。

第三章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立项计划后,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计划任务书。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实施,明确任务完成标准及时限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进展。

起草单位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主要起草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参与起草单位一般不超过4家;同一起草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基础上,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当包括:

(一)编写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及国内外标准、技术规范的兼容情况,对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实施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贯彻实施的要求、措施建议等;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与原规范的主要差异及说明。

(二)试验报告。对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用规定的实验条件、方法对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以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试验数据应当完整、准确。

(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并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四)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应当通过网站或书面函件往来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提出重大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试验数据。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包含使用单位、制造企业等相关方,具有广泛代表性,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不少于20家,回复意见信息应当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附件材料,经归口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条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报审材料后,组织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及相关附件进行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可进行函审。

第二十一条审定人员人选和审定组组长由省市场监管局遴选确定,审定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学会、科研院所、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等跨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检定规程,应当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审定。审定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定组组长主持,主要起草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定组应当重点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设置或隐含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八)其他必要审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会议审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需获得审定人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每位成员在审定意见表签署意见后,由审定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需有四分之三以上审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应当附每位审定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

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由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组织审定,再次审定仍不通过的,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在15日内,将报批稿和相关附件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报批材料需包含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本,具体包括:

(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

(四)试验报告;

(五)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六)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八)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九)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期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计划或逾期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报批材料后,应当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和编制说明以公告形式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批稿,由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研究,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议通过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批准发布。对批准发布的规范目录在市场监管局网站予以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印刷出版。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过渡期:检定规程一般为6个月,校准规范一般为3个月。

第三十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其中,代号“JJG(陕)”用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代号“JJF(陕)”用于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号。

第五章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计量技术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已发布地方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必要时,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复审结论进行评审。复审结论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经复审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公告;

(二)需要修订的,由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修订后的规范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告废止。

第三十三条计量技术委员会密切关注影响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规范条款不适用等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主要起草单位也可提出相关建议。若新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替代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起草的项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对制定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向地方科技部门申报科技奖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2年4月15日原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