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5〕3号)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第五条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当符合条件内容“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修改为“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8日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5〕3号)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第五条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当符合条件内容“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修改为“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