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严格规范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具体执行中,对其他方式产生的补充耕地另有以下两点要求,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的,依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成果提供所涉地块的污染状况,无需提供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部门审核意见。
二、为提升效率降低调查成本,对其他方式产生的补充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与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统筹开展,并应按照《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DB32/T5145-2025)先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不再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若调查结果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时不再开展污染状况相关调查。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doc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