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是指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市研发投入,由参与设立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出资,市科技局立项并下达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含)以上医院(或医院有限公司)、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
(三)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
(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
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上级主管单位(市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县、区、
管委会卫健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四条申请设立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程序如下:
(一)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
(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
(三)市科技局与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签订框架协议书,协议有效期3年。
第五条联合资金项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要求提出当年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指南建议,明确当年联合资金具体规模及项目类型,市科技局审核后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六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提交和推荐应在“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网上推荐项目时应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只在本类项目内进行。
第七条受理的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依据《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负责组织评审及立项工作,立项数量由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分数及各单位出资情况确定,专家评审平均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汇入市科技局账户后,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项目经费。
第九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联合资金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项目完成验收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验收表)。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随机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立即进行整改。项目无法实施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未使用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每年11月底,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组织管理、项目实施、指标完成、科技成果产出等情况)。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