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校和单位:
为加强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26年4月9日
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托教育科技创新项目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科研素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科技创新的专项经费,兼具科研投入和教育培养双重属性,是国家和省级科研经费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第四条 依据各学段、群体需求,专项资金按项目属性、资金额度、科研目标任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范围为:中央部(委)属在甘高校、省属高校、省属职业院校、教育科研及教育评估单位。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六条 按教育学段及用途,专项资金适用项目分为以下八类:产业支撑计划项目、青年博士“入企入园”项目、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支持项目(部省联动试点)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
(一)产业支撑计划项目:主要以服务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支持高校与骨干企业、科研院所产学研用结合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培育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项目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青年博士“入企入园”项目:主要支持高校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入企入园”,进入全省骨干企业、高新技术或科创园区,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与流程优化,精准解决企业实际发展难题。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三)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支持高校优秀教师,围绕学科前沿领域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培育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提升高校教师科研水平。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主要支持高校在读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创新活动,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项目周期原则上一年。
(五)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主要支持教学质量评估监测、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与评估、优秀教学团队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示范项目建设、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教学成果奖培育支持、优质教学资源及平台研发共享和基于提升教学质量的教学竞赛、基于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学科专业竞赛,以及“专家领航人才结对托举工程”等人才项目。项目周期原则上一年。
(六)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重点科研实验室、高校产业研究院、大学科技园、学科交叉中心等教学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项目周期原则上一年。
(七)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支持项目(部省联动试点):主要支持省内高水平大学青年教师开展高水平原创性、非共识创新研究,培养一批青年人才成长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领军科学家。项目以5年为一个资助周期,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2个周期的资助。
(八)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主要支持全省教师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和教科研活动。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资金标准与使用
第七条 各类项目的资金额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任务,在规定标准内安排。
(一)产业支撑计划项目,单项资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其中社会科学类项目按不高于自然科学类项目的70%安排。青年博士“入企入园”项目单项资金标准为:自然科学类每项不高于8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不高于6万元。上述两类项目资金使用参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单项资金标准为:自然科学类每项不高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不高于4万元,资金使用采用“包干制”,实行负责人承诺制,由项目负责人承诺按规定在包干额度内自主决定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问卷调研费、差旅费、研讨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资料购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任何与项目无关支出。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提供资金使用明细报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财务部门审核后与结题报告一并提交验收。
(三)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每项按0.5万元到1万元安排。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需要,分次或一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开展所需支出,不再凭票报销。项目到期不能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收回资金,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其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项目等基地平台类项目资金不高于50万元,教师团队等人才培养类项目资金不高于8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教育质量提高、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等费用支出,以及与具体项目有关的教研用品购置、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教育教学资源录制及共享平台建设、学科专业竞赛、教育教学交流会议组织等,具体支出范围应符合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原则。
(五)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平台、实验室实验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购置、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及成果转化等。根据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任务,采取单独申请、定额补助的形式安排资金。
(六)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支持项目(部省联动试点),资金使用采用“包干制”,用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相关支出。
(七)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按每项不高于1万元安排。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具体开支情况进行实报实销。其中教科研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在专项教科研活动中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印刷费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为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省教育厅严格按照高校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厅党组会议研究等程序确定科研项目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科研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及资金拨付申请,两部门依据年度预算编制情况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在项目结题前,参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的项目,不得提前提取间接费用用于发放绩效奖励。在项目结题后,如有结余,可按规定从结余资金中提取部分用于绩效奖励,单个项目提取比例不得超出《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要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减少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已经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从项目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负责人其他经费中扣回;尚未发生的支出不再支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项目支出;不得从未完成结题项目中提取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当年实际支出,在项目额度内审核拨付,不得按项目固化资金。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创新项目的省级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适当安排项目评审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用。评审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费用在安排教育科技创新专项时单列,支出单独管理。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转嫁费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项目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按要求提交省教育厅,并做好绩效公开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项目调整、改进管理和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财政、教育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2〕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