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协、社科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制定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活动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科研院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实施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其他组织和机构等。

第三条科普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科学配置、分口负责、突出公益、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普资金按支出方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省本级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根据具体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对下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分配,以项目为载体实施的方式。州(市)、县(市、区)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相关科普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科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轻重缓急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科普资金预算;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科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根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科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科普资金预算,拟定科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管理,提出科普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科普资金,会同本级科技部门、科协、社科联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州(市)科技部门、科协、社科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日常监管,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开展。支持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科学素质提升教育、科技创新竞赛、技术示范推广;支持科普讲座、宣传、展览、知识竞赛等群众性科普活动。

(二)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系统内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等实体科普场馆运行;支持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场所设立的科普服务点(站)提质升级;支持科普资源数字化阵地建设。

(三)科普资源开发、集成与共享。支持科普图书、期刊、音视频等科普宣介作品的创作、出版、展示;支持科普课程、展教具、软件等科普服务产品的开发应用;支持科普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共享。

(四)学术交流和科普智库服务。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普学术交流平台,开展科普论坛、决策咨询等活动;支持国际、区域科普人文交流活动;支持科普课题研究、调查统计、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等工作。

(五)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科普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交流、监管等工作;支持对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普重点工作任务。

第九条科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债务偿还等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日常办公和业务接待、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生产资料购置等与科普工作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主体适格、要素齐备。

(二)申报项目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内容、实施周期、绩效目标等清晰明确。

(三)符合科普资金的支持对象、使用范围、管理要求等。

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申报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已获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项目联合审查机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

第十一条申报时间。科普资金项目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科普资金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遴选、公示、立项等工作。

(一)发布指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发布科普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式、标准等。

(二)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支持对象根据科普资金管理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

(三)项目审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项目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开展遴选,对拟支持的项目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涉企项目)公示不少于7天(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科普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依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科普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省对下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分配,以项目为载体实施的方式。即按照“因素法定资金规模,项目法定支持方向”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首先依据相关因素及其权重测算拟分配各州(市)、财政省直管县的科普资金规模;其后,按照项目法确定科普资金支持方向和具体支持项目,拟定科普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下达。因素法的分配因素主要有三类:

(一)基础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辖区常住人口数、科普场馆覆盖率、科普专兼职人数等。

(二)业务发展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科普场馆面积、展品及更新、线上线下科普活动量、受众人次及满意度等。

(三)政策任务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作任务、荣获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以上三类因素的具体细化指标和分项权重占比,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科普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科普资金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已批准的项目预算严格按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且确需调整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25〕19号)有关要求办理。因项目终止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本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的科普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第十五条科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科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科普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度未支出的科普资金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科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等监督。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是科普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科学合理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绩效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绩效管理指导。省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并作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科技部门、科协、社科联是具体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科普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开展本级使用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科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科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科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自下一年度起连续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政策到期拟申请延续实施的,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估。《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