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长乐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不得作为领取耕地补贴的主体。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农商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暂未确权到户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种植草坪地、种植果树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根据《2026年福建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安排资金,对30亩以上规模种粮及再生稻种植主体进行叠加补贴,叠加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具体补贴标准、方式由各县(市、区)据实确定”。今年上级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12320000元,上年转结资金226458.25元,今年待发放总金额共12546458.25元,补贴资金安排如下:

1.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面积汇总,全区核定面积103956.51亩,补贴发放标准为78元/亩,发放金额8108607.78元。

2.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30亩以上规模种粮主体面积41088亩,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元/亩,发放金额4108800元;再生稻种植主体面积12524亩,补贴发放标准为26元/亩,发放金额325624元。

合计今年发放总金额12543031.78元,结余3426.47元。

二、补贴面积核实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发放工作。

(一)面积核实。今年补贴面积经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区级汇总等工作环节,完成全区补贴面积、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再生稻种植主体补贴面积核定工作。

(二)资金拨付。本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资金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规定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

(三)系统录入。各乡镇(街道)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步上报发放数据给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区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区乡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农业农村局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比对死亡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新补贴农户信息,防止将补贴发放死亡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账户的现象。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乡镇(街道)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乡镇(街道)留档。乡镇(街道)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件: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表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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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