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
二、适用范围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因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行业论坛等大型公开交流活动而发生实际支出的,可申请人才津贴中的交流津贴;
(二)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因创新创业过程中参加学习和培训等活动而发生实际支出的,可申请人才津贴中的学习津贴;
(三)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须为单一保单单一险种,且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护理型保险等险种)的,可申请人才津贴中的医疗津贴;
(四)人才证书颁发之日起,可申请人才津贴中的交通津贴。
四、相关待遇
人才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人才津贴包含交通津贴、医疗津贴、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其中,交通津贴每月2500元。医疗津贴每年最高1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不可重复购买同一险种。交流津贴补贴标准为:参加省内会议论坛的,500元/人/天,每次不超过0.5万元;参加国内(含港澳台)会议论坛的,1000元/人/天,每次不超过1万元;参加亚洲(不含国内、港澳台)会议论坛的,2000元/人/天,每次不超过2万元;参加亚洲以外会议论坛的,3800元/人/天,每次不超过3万元。学习津贴补贴标准为:学习地为国内(含港澳台)的,最高补贴2万元/次;其他最高补贴5万元/次。交流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最高限额内不限申报次数。
五、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人才津贴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在创办企业或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截图,截图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
4.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明。
5.经营活动材料:(1)“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2)申报依托单位申报补贴时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入省政务服务网打印相应月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打印月度情况首页即可)或《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等,须包含单位名称、企业(机构)参保人数、参保时段等信息)。
6.独立核算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显示“独立核算”的页面截图(须显示单位名称,路径: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账户中心”→“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基本信息”)。
7.统计规范材料:规模(限额)以上单位从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打印最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规模(限额)以下单位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基本单位表》等。
8.纳税材料: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申报补贴时段的“税收完税证明”;没有实际缴税的,提交无欠税证明或相应时间段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9.信用材料:“信用中国”网打印的信用报告(提供首页和公共信用信息概览页;信用报告需在申请之日前3日内打印,以报告上的打印日期为准);若“信用中国”查无数据的,需提供“信用中国”查询截图界面及“信用广东”网打印的信用报告。
10.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交流津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有效证明材料;
2.参加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的报名、交通、住宿费用票据、支付凭证等有效凭证。
(三)申请学习津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2.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培训服务的发票。
(四)申请医疗津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须为单一保单单一险种,且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护理型保险等险种)的有效证明材料;
2.若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须为单一保单单一险种,且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护理型保险等险种)的,还需提供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备注:除注明须提交原件外,一律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所交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进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上办理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登录网办大厅,按指引填报人才津贴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受理核查。网办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核查。
(四)审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五)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六)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发放拨款通知,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本人签名的收款收据(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确认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收齐收据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七、申报时间
2026年7月20日-7月3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2108951
办公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子邮箱:Globaltalent@vip.163.com
九、有关说明
1.人才津贴为税前津贴,采取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2.人才津贴的补贴时间自任一项目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可间断享受。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
3.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享受过学术交流资助、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培训服务等扶持资金的,其人才津贴总额需相应扣除原已享受的个人扶持金额。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补贴满3年的,不再享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的交通津贴;原已享受交通补贴但未满3年的,可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享受交通津贴,补贴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时间。
4.申领人才津贴期间,个人或申报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发放补贴,待相关情况有明确结论后再行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关键材料,导致审核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的;
(二)遴选依托项目正处于延期申请、审计或验收阶段的;
(三)创业类申请人申报依托企业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
(四)因涉嫌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正处于调查阶段的;
(五)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处于侦查、起诉、审判或取保候审阶段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暂缓发放情形的。
5.申领人才津贴期间,个人或申报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取消相关政策申请资格: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扶持资金使用规定或未完成有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