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旌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德阳市旌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
第1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区文化旅游创新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区文化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旌阳区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市场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三条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教育、体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电竞、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其他促进当地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的新业态,经产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
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二)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对评定为国家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四川省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文旅企业“小升规”给予补助3万元,在规统计期间每年度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0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对社会资本新建生态环保示范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社会资本新建Ⅰ类、Ⅱ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改扩建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所有旅游厕所必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专人管理、标识标牌齐全且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要求方可获得补助。
(六)对新申报国家、省、市、区级非遗项目成功的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省、市、区级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非遗传承人命名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七)对在旌阳制作或实施,反映旌阳特色、宣传旌阳文化、提升旌阳形象的音乐品牌及演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
1.对原创音乐作品创作出版、版权保护、版权交易和宣传推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2.对以音乐为主要业态的常态化文旅演艺项目(全年开展不低于12场次,引流客源不低于10万人次)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对常态化举办文化剧目(全年开展不低于12场次,引流客源不低于10万人次)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对区委、区政府批准、支持的重大音乐产业项目(全年举办场次不低于两场,且两场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线上线下引流客源超过10万人次,有效带动区域内相关消费增长)单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第四条壮大龙头企业
(八)对承办国内外知名文旅活动的文旅企业,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格条件的,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九)对承办区委、区政府认可的重大文旅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的文旅企业,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一)对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支持品牌创建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
(十四)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四川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评定为德阳市金顶级、银顶级露营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十六)对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行业协会主办的文旅商品(包装设计)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参加经文旅部门认定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品、天府旅游名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特色文旅街区(商圈)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以上奖补资金从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奖补时限均以年度计算,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
第七条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已经获得奖励、补助的,依法追回。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自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当年起,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对投资金额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文旅产业项目、事项,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确定政策方案。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及监督等,按照印发的《德阳市旌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德阳市旌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德市旌府办规〔2025〕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