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25年第6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民宿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政府引导、规范发展、文旅融合的基本原则,围绕海洋蓝、生态绿、土楼韵、古城风、闽南红五大文旅带,有机串联生态氧吧、海洋文化、温泉疗养、中医药康养、非遗体验、漳台文化交流等特色资源,为游客休闲度假提供主题鲜明、绿色环保、体验良好的高品质特色住宿服务。到2028年,建成一批有文化内涵、有风情特色、有深度体验的精品民宿,打造一批地域特征鲜明、产品类型多样、设施服务完备的民宿集聚区,形成一批示范作用好、带动能力强、市场评价高的民宿品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布局。坚持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民宿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依法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宅基地整理,收储具有保留利用价值的闲置农房、厂房、学校和传统民居等建筑,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支持发展民宿。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旅游资源集中片区,依托旅游景区、旅游名镇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旅游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等,依法依规打造民宿产业发展集聚区;引导有条件且具有特色的古村落或人口居住较少的渔村等依法依规打造民宿特色区,形成规划清晰、布局合理、统筹协调的民宿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基础配套。抓好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对规划民宿重点发展区域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提高通达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通管办、消防救援局,漳州发展水务集团、国网漳州供电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漳州分公司)

(三)加大资金扶持。从文旅、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专项中统筹资金,用于扶持民宿发展、奖补等级民宿、品牌创建与营销等。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发展民宿,依托旅游资源优势区域,加强民宿项目包装整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组织举办、参与民宿产业发展推介会、展会等。加大民宿发展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者给予贷款倾斜,解决民宿融资难题;探索建立民宿投融资担保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及信用评级体系,支持采取“政府+保险公司+业主”三合一保险模式,降低民宿经营意外责任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漳州金融监管分局)

(四)落实标准规范发展。各相关部门在民宿开办备案事务中应简化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民宿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推广《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标准,引导民宿创建申报等级旅游民宿。民宿集中区域,要推进客房布草统一洗涤消毒管理,确保卫生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提升客房体验舒适度。引导民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完善数据管理、实名登记制度,建立民宿经营主体和平台企业客房预订、退订管理相关标准。指导和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等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及公约,落实明码标价,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 

(五)引导创新发展。鼓励各地充分依托本地资源要素禀赋,推进民宿经营主体特色化发展。引导民宿深入挖掘闽南文化资源,充分展示地域特色文化,丰富民宿文化内涵。鼓励民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将民宿发展与乡村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艺采风及艺术创作等活动结合起来,打造一批“民宿+非遗”“民宿+文创”“民宿+民俗”“民宿+农耕(海洋)文化体验”等多元化融合发展模式,探索“一宿一主题”“一宿一特色”。深入挖掘有运营价值、有乡愁味道的闽南特产、地标产品、文创产品等特色产品融入到民宿经营中的餐饮和展销,拉长产业链条,提升综合效益,带动当地就业增收。鼓励拓宽民宿经营渠道,把民宿纳入文旅消费惠民、商务促消费活动,在民宿周边打造餐饮消费、特色文创等业态。鼓励将有条件的民宿纳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鼓励村集体规范民宿发展,创新经营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组建专业管理机构经营民宿,促进民宿发展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六)强化人才培育。将民宿从业人员列入乡村振兴、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业、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计划,加大对民宿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引导民宿管家、员工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七)加强品牌建设。引导民宿经营业主提升服务标准和管理水平,加强与导航软件、在线旅游平台的合作,强化宣传推介,提升品牌影响力,培育一批中高端民宿品牌。把民宿宣传推广纳入“田园都市文化名城”文旅品牌推广体系,借力文旅会展、旅游推介会等平台,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推广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的精品民宿。积极吸引台商、台湾青年在漳创办民宿,支持两岸旅游民宿行业在设计、经营、管理服务、宣传营销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商务局,市委台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要建立民宿管理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民宿发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协同推进解决民宿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形成政府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民宿市场主体登记,并对民宿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职,指导民宿规划布点。住建部门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民宿项目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商务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民宿行业发展。文旅部门依法指导民宿等级评定与品质提升,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和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门依法对民宿实施治安管理,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配置必要的住宿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卫健部门依法实施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促进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优化备案流程。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要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各县区要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制定“一件事”改革的具体方案,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民宿开办承诺备案事务集中在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备案、综合窗口出件”,提高服务效能。

(四)落实监管责任。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基础上,公安、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卫健、消防等部门要探索日常联合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宿房屋安全、消防、食品卫生、文明诚信等方面的监管,守牢安全底线,规范经营管理。民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属地管理,抓好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民宿规范有序经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