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营商建设监督局    省金融管理局      省外事办

  

省人民银行        哈尔滨海关       省税务局 

黑龙江金融监管局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边防总站

                                    2026年2月4日                

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的重要部署,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推动我省对外贸易发展与各领域深度融合,助力外贸企业增数量、扩规模,不断丰富产品供给,加快补齐外贸短板,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措施。

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以及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GB/T41464-2022)相关标准,并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或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出口配套业务的企业。

一、巩固壮大企业发展根基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各地聚焦“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企业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且用于厂房建设及设备购置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80%给予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支持企业完善物流体系。鼓励企业建设仓储、物流等设施或购置使用相关设备,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拓展国际物流渠道。对企业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且用于海外仓、边境仓、中转仓、集货仓、云仓等仓储设施建设、租赁,以及购置安装通关查验设备、装卸或包装设备及运输设备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80%给予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支持企业拓展中间品贸易。鼓励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高端技术不外流前提下,支持企业拓展“我国核心环节+他国组装+分销全球”的中间品贸易模式,精准帮扶企业拓宽中间品贸易对外联络渠道,深挖中间品贸易潜力、扩大中间品贸易规模,助力中间品贸易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

(四)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出海”战略,开展质量认证或商标注册,坚持国内与国外专业机构衔接互认,推动企业商品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快企业标准更新迭代。对企业开展AEO认证、产品认证、专利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产生的认证、注册费用,按8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境外专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清单》中展会产生的展位费和展位配置费、展品运输和邮寄费、抵离办展城市交通费,按9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六)支持企业完善海外营销网络。鼓励企业实施出海行动,采取“源头供应”+“一站直采”模式,设立品牌展销中心(集合店),搭建自主品牌境外展销平台,完善海外营销网络。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固定的展销中心、旗舰店等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产生的保费,按9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外贸经营主体,扩大对外贸易队伍。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产地规则、品牌建设、文化交流等服务,推动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服务企业数量在30家(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建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年服务交易额2亿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建设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80%给予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构建高质量金融服务体系

(八)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业务合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等质押融资。对企业开展出口保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出口押汇融资、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方向贸易融资,进口押汇融资、进口海外代付融资、进口信用证贷款进口方向贸易融资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80%给予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九)支持企业增强汇率避险能力。鼓励企业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损失,对企业通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掉期、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产生的手续费(服务费)及保证金履约金额,按9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强化信用保险保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内部限额管理机制,优化理赔服务,实施快速理赔,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对企业投保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产品产生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自主缴费产品、附加出口前风险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按9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一)提升融资服务平台效能。鼓励金融机构对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延期付息和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充分发挥黑龙江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综合融资服务效能,为企业提供融资撮合、融资授信、融资担保、信息查询等“一站式”“集成式”综合金融服务,持续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水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强化政策协同配套。鼓励各地统筹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相协调,在强化政策备案和安全性、合规性论证,避免造成政策耦合失调的前提下,参照本政策出台外贸主体培育配套政策或增加支持比例,激发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外贸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优惠等政策,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中尚未实现销售的企业,允许其出口预退税,即“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四)提升外贸运输保障能力。结合中俄边境水运口岸业务实际,在同江、黑河、抚远、萝北、逊克等水运口岸实施散装货物“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为企业节省港口堆存、吊装等费用,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依托中俄、省州长等各级会晤机制,敦促俄方对边境口岸进行扩能升级改造,协调解决双方跨境运输出现的问题,做好中俄国际客货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五)提升商务人员往来便利。落实《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省属国有企业对外业务需要,对省属国有企业经常赴特定国家、开展特定项目的业务人员,可按照“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切实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外事办、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六)强化人才定向培育。鼓励各地大力引进和培育外经贸领域专家和专业人才队伍,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关税政策、跨境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贸易合规等方面的培训,对参加由商务部举办的外贸领域专题培训所发生的培训报名费用,按7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七)优化跨境贸易结算。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提升跨境人民币使用便利化水平和衍生品业务供给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增强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健全外贸主体培育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谋划全省外贸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指导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地)作为本地区外贸主体培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做到分工明确、措施有力,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同一企业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又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内多条奖补措施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涉及的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实际发生利率孰低原则确认。补贴资金具体操作措施以相关责任部门实施细则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各市(地)可结合发展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