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我区实际,我厅商区直有关部门起草《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6月12日。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邮编:530021

电子邮箱:nyc@czt.gxzf.gov.cn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丽尧,0771—5330932

附: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及自治区关于常态化帮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我区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本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中央帮扶资金涉及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自治区帮扶资金涉及开发式帮扶、少数民族发展2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资金用途

第四条中央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第五条自治区帮扶资金使用范围,除第四条中央帮扶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发展农产品加工、实施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发展等带动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到县自治区资金总量的10%。

(二)通过县域内稳岗补贴等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三)支持防洪、灌溉、排涝等必要的小型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农村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聚集村组的公共厕所建设、公共基础照明等其他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维修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位于乡村的华侨农林场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建设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项目。支持防洪、灌溉、排涝等必要的小型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聚集区域的公共厕所建设、公共基础照明等其他华侨农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

(五)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按规定给予贴息。

(六)支持用于帮扶小额信贷贴息及风险补偿金。

(七)对重点帮扶群体、符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担保费用补助,支持设立风险补偿金。

(八)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的资金支持和美村寨建设;支持兴边富民行动,提升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配套设施,发展特色农业、边贸加工、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支持民族手工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手工坊主体等发展联农带农增收项目。

(九)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六条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七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市县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根据自治区部署要求,对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帮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宗委、林业局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宗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中央转移支付和自治区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后抄报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对自治区下达的帮扶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的,应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各县落实资金分配方案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综合考虑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位于乡村的华侨农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自治区、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多资金渠道投入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帮扶资金的建设内容及投入金额。

对当年拟申请帮扶资金额度较大的产业发展单体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各市组织开展其他较大规模投资项目入库前的提级综合论证,投资标准限额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自治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市县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县级应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各市县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市县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须按政策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确权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中央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中央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各县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自治区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自治区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等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允许各县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帮扶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二十四条凡属帮扶资金安排的项目(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目除外),项目业主单位须与项目实施主体(或重点帮扶对象)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施工进度计划、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项目业主单位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协议)条款向施工方追偿。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监督指导工作。凡属帮扶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须组织项目验收。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凡属帮扶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切实防范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市级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同时废止。

附: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任务方向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1开发式帮扶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就业等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支持兴边富民,位于乡村的华侨农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2以工代赈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3少数民族发展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民族地区常态化帮扶任务等。自治区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对边境地区14个县(市、区,含6个享受自治区边境县待遇县)、15个自治县(含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予以支持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4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农场改革等情况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5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包括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林场改革等情况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