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川农规〔202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 (二)建筑物、生产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对外出租; (三)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流转服务等; (五)其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订立应遵循依法依规、平等协商、民主决策、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按照“平等协商、民主决策、起草合同、合法审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程序进行。 (一)平等协商。合同订立前,合同双方就交易方式、价款、期限、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等对涉及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三)起草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主体明确、条款完备、内容合法等要求起草合同。 (四)合法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合同法律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内容。 (五)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并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或组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签合同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 (六)履行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 (二)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标的物为动产的,要明确标的物价值、用途等具体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位置、面积等信息。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包括金额、支付进度。 (四)合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日期、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等。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 (七)双方认可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 (一)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承包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 第七条 合同价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合同价款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参考市场价格; (二)参考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四)集体民主议定价格; (五)竞价、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八条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标的、价款、期限、履行方式等约定事项需变更的,应经过与原合同拟定相同程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合同,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民主决策同意。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终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财产移交和清算,及时收回集体财产。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督促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合同订立、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定期开展“超长期、超低价、超权限”合同排查,对不规范合同,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指导监督,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合同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重大经济事项合同监管,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加强财务管理等,定期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合同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图像照片、录音影像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实行专柜存放。合同保存期限应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姓名、标的物及价格、用途等重要信息录入系统管理。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通过系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