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

投融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提升区属国有企业服务城市发展的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

(一)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秉持“量入为出”原则,与年度资金计划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二)聚焦主业开展投资。区属国有企业要对照自身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聚焦主责主业研究策划投资项目,不得偏离主业、盲目跨界投资。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原则上要错位发展、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中心大局。

(三)严禁新增政府隐债。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投资行为合规稳健、风险可控。

二、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监管

(一)严格融资计划管理。区属国有企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优化债务结构,严控融资成本,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二)严控新增非标债务。从严管控区属国有企业举债融资行为,按照上级要求稳妥有序压降非标债务,区属国有企业确需通过信托、金融租赁等非标准化合规金融产品开展融资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并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实施。

三、建立投融资工作定期报告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区政府专题会议报告投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融资计划(含调整计划)、新增单个重大投资项目(股权类项目仅限设立或参投基金)、新增非标融资等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相应行业分管区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列席专题会议并发表意见,重点围绕项目投向是否符合主业、是否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把关,并审议区属国有企业新增非标融资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新都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新都府发〔2023〕6号)(以下简称《融资办法》)保持一致。《投资办法》《融资办法》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