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制定《黑龙江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和相关部门按申报和审核流程办理。

此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办法

为鼓励外商投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支持外资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精神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部门

黑龙江省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核定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如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1所列,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三、申报主体

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

(一)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申报主体为外资研发中心自身;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申报主体为外资研发中心归属企业。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请纳入黑龙江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的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格式见附件2);

(三)成立以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四)营业执照扫描件(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归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件;

(六)成立以来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4);

(七)进口设备年底前交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八)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格式见附件6)。

注:上述申报材料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附件所列样表为范例,请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行数,所填写内容的字号不小于5号,中文采用宋体,英文和数字采用时代新罗马体(TimesNewRoman)。电子文档为PDF扫描件,请按序号命名后刻录到光盘中,连同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

每年开展两次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上半年申报时间为5月20日至5月31日,核定结果于6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1月20日至11月30日,核定结果于12月30日前公布。

(二)审核

1.初审。市(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所列认定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考察,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对于初审合格的,由市(地)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初审意见公函,连同申报材料一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2.复审。省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审,确保申请主体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相关材料完整、连续、一致。复审不通过的,由省商务厅退回初审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初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省商务厅在申报截止日期后形成每一批次的拟上会审核清单。

3.审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由黑龙江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草拟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各部门自收到名单等会签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加盖公章;审核不通过的,由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通过初审部门向申报单位告知理由。

4.公示。黑龙江省商务厅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在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布。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公布已认定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及批次,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享惠主体,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商务部。

六、说明事项

(一)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商务厅通知享惠主体,函告哈尔滨海关,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外资研发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追回减免税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承诺函

          2.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

          3.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 设备购置支出明细表

          5. 进口设备年底前交货承诺函

          6.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