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先期投入支持、后期按约转股”的制度创新,推动“无偿划拨”向“有偿支持”转变、传统“企业申报评审”向“市场发现遴选”转变,实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指财政科技资金以项目资助方式,先期投入尚未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对企业开展二次开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小规模试产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予支持;达到转股条件后,将投入资金转化为企业股权,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管理职责并适时退出。

第三条“先投后股”试点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导向,遵循“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原则,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尽职免责、宽容失败”保障。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研究报批投资方案,具体实施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开展“先投后股”试点。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制度,安排下达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先投”阶段项目管理,建立企业库、专家库和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筛选、尽调、评审、签约、落地及跟踪服务。

第七条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负责“后股”阶段股权管理和投后服务。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对象。重点聚焦“9+9+10”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托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第九条 支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依托“科创天府·智汇蓉城”活动对接项目,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蓉漂杯”等重大创赛获奖项目成立的企业(含上述活动对接发现的企业);

(二)依托重大创新平台“沿途下蛋”项目,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项目成立的企业;

(三)依托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产出成果,市级(含)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科研成果成立的企业;

(四)专业成果转化机构、中试平台、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推荐的企业;

(五)产业链专班、区(市)县、产业园区推荐的企业。

第四章 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 支持条件:

(一)单项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开展二次开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规模试产等成果转化活动总投入的50%;

(二)企业现金实缴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15%;

(三)创业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和现金出资)。

第十一条 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周期。“先投”阶段科技项目的支持周期最长5年,5年内达到转股条件的实施转股;项目执行满5年未达到转股条件的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验收结题。

第十三条 转股约定:

(一)转股条件: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

(二)转股比例:根据投资机构对企业的投资估值,核算项目资助对应的股权比例。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入库。促进中心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多元化企业对接渠道,持续挖掘优质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纳入企业库。

第十五条 企业遴选。促进中心参照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按照“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程序遴选企业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促进中心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批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签约。项目立项后,促进中心、产投集团、企业共同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支持额度、考核内容及转股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促进中心根据约定的“里程碑式”考核条件分批拨付资金,企业按照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转股前管理。促进中心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资助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转股后管理。在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由产投集团按照约定承接项目股权。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支持资金的年度及长周期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预算。“先投后股”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统筹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在市科技局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免责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管理主体对项目投资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开展“先投后股”试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由两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