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6〕160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2025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1-4条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第5条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须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

二、评价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已注册企业使用原有账号登录,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进行自主评价,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扫描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信息确认

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后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可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通过。

(四)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省科技厅将组织评价机构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近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首次参评的企业。 

(五)公示公告

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按批次同步在评价系统和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评价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

(六)入库企业集中抽查

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在每批次企业公告入库后省科技厅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直通车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同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七)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存在《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入库编号并在评价系统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八)信息变更

已入库登记的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及征税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登记。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组织、申报信息材料审核、实地核查、集中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2.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既要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增长,也要确保入库企业质量提升。重点审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与企业科技属性相匹配;企业所填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别是否与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信息一致;企业申报主导产品与实际主导产品是否一致,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是否与主导产品相关。在审核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重点筛查和关注财务指标波动大、数据材料存在逻辑矛盾的企业,坚决防范申报材料包装造假问题,坚决防止经营异常、违法违规企业进入。要严把企业科技属性,严禁将单纯从事商贸流通、简单组装加工、无自主研发活动的企业包装入库。

3.评价机构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数据对比,加大实地核验和数据分析挖掘力度。对入库前需实地核查的企业,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现场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以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数据一致性等情况,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要做好公示企业的风险核查,对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企业、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及时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企业清理出去。同时要做实集中随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验指标异常、数据矛盾、突增突减等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各评价工作机构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防范不良中介机构违规参与申报工作。

5.企业提交评价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审查未通过的退回企业,企业按照修改要求完善后可再次提交,再次提交后审查时限仍为5个工作日。

6.2026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企业提交《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公示审核,10月30前完成最后一批次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兰白处   徐苏 赵景强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雯轩 李洁

联系电话:0931-882961018609408606

地   址:兰州市平凉路531号509室

《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请自行在工信部火炬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innofund.chinatorch.org.cn/)。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