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加快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加快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2026年,通过开展数据管理机制完善等8个专项行动,打造10个以上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应用示范场景,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在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赋能实体经济中的要素价值进一步释放,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开展数据管理机制完善行动

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明确公共数据采集、汇聚、编目、共享、开放、利用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围绕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校核纠错、数据共享争议解决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数据管理工作标准化开展。〔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二、开展公共数据汇聚治理行动

(一)健全数据“一本账”管理。结合部门职责、事项设置和业务系统建设情况,组织市县各部门迭代更新数据资源目录,完善共享开放、更新周期等属性,推动数据资源目录“应编尽编”,实现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分工负责〕

(二)实现公共数据有效汇聚。结合数据目录梳理情况,推动数据“应汇尽汇”。健全数据更新处理机制,定期对未及时更新数据的资源目录进行标识和预警,各相关部门按要求限期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与完整性。〔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分工负责〕

(三)推动公共数据质量提升。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控机制,明确数源部门数据治理主体责任。完善数据质检规则,定期发布公共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和电子证照数据质检报告,反馈数源部门开展数据治理。2026年底前,完成存量数据治理,数据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8%。〔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分工负责〕

(四)实施基础库“焕新”工程。按照省人口、法人单位等基础库统一数据标准,持续完善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等基础库。高质量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完善全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市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五)高质量建设基层服务数据库。按照省基层服务数据标准,推动基层服务数据高质量汇聚。以人口、法人单位和空间地理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残联、退役军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相关数据,完善基层服务数据库,打造民生服务主题库。〔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三、实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

围绕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2026年底前,建成不少于20个高质量数据集。建立数据集分级应用机制,依法依规推动数据集有效共享、有序开放和授权应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基于开放数据集开展创新应用。〔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四、开展公共数据供需对接行动

(一)完善申请审核流程。优化数据申请审核流程,推动需求申请、共享审核、应用反馈全流程线上办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额外共享门槛。定期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合规性检查,提升供需对接效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分工负责〕

(二)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无证明城市”重点事项及各部门重点应用场景,年内开展不少于10次供需对接会,精准匹配数据供给与应用需求,推动数据资源向应用场景高效转化。〔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三)推动数据回流应用。按需向数源部门回流加工后的衍生数据,支撑部门业务优化和决策研判。将基层服务数据下沉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赋能基层“一站式”服务和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五、开展国企数据效能提升行动

开展国企数据资源普查,建立国企公共属性数据目录,2026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推动水气热、公共交通、低空经济等国企公共属性数据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归集,稳步实现国企数据资产合规入表,鼓励国企开放非涉密、非核心业务数据,参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市大数据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六、开展公共数据“跑起来”行动

(一)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推动营业执照、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等高频证照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领域“免提交”。依托市无证明系统,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统一提供电子证照应用系统支撑,提升基层服务“无证明”水平。〔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二)创新“无押金城市”应用。健全信用数据归集工作体系,修订完善滨州市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公租房监管、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平台信用信息定期反馈机制,推进“无押金城市”平台数据共享共用。搭建“无押金”专题库,赋能“无押金”场景优化升级。深化信用数据共享,2026年8月底前,推动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公共资源交易等系统与“无押金平台”互联互通,提升用户体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审管执”协同联动。强化审批监管分离事项数据归集,建立“审管执”专题数据库,实现事项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推动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赋能“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一件事”办件数据回流,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全面推进预付消费监管“一件事”创新试点任务,推动“安心储”信用监管平台与“爱山东”APP对接,实现线上多渠道办理,提升预付消费监管服务效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五)推动报表数据“只报一次”。持续深化报表数据共享,扩大带数下发字段范围,推动更多数据“免填减填”。健全报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将部门报表纳入“一表通”平台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六)提升数据赋能民生水平。智慧养老方面,融合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发放、消防安全等数据,构建老年人“数字关爱”场景,实现服务精准匹配与主动推送。(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配合)便捷医保方面,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推动检查检验结果共享、线上复诊购药医保直接结算,加强医保数据分析应用,提升数据赋能基金监管与反欺诈水平。(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公积金服务方面,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合同电子档案信息共享,优化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材料,防范业务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社会稳定方面,整合公安、网信、信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格等数据资源,打造社会稳定风险隐患主题库,提升群众诉求整合、风险隐患防控能力。(市委政法委负责,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信访局配合)行政复议方面,全面整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案件证据等数据资源,构建行政复议高质量数据集,打造行政复议智能平台,提供类案智能推送、审查辅助决策、文书智能生成等服务,切实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效。(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分工负责;市中级法院、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开展数据开放提质增效行动

通过敏感数据脱敏脱密、开放供需对接、需求征集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做到“应开放尽开放”。定期开展开放数据质量自查,杜绝无法下载、数据碎片化、低容量、空行、不可机读、专属格式等问题。推动数据开放利用创新实验室建设,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水平。〔市大数据局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八、开展授权运营成效提升行动

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强化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每年开发形成不少于10个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大力培育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资产评估、争议解决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丰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市大数据局、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配合〕

九、组织保障

高质量组织“数据要素×”大赛,持续开展数据赋能“十百千”活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对目录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不高、需求审核不规范、共享效能不足的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要求,结合“首席数据官”设置情况,明确本部门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本部门数据管理体系,切实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