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全市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现将《汕头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8日   

汕头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汕头市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市科创项目”)组织管理,鼓励全市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筹经费类项目性质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创项目是指符合汕头市科技创新发展方向,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承担,项目经费自行筹措,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分工组织、简化高效、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单位推荐、入库管理、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科创项目按照专题类别分为基础与应用基础类、产业技术类、产学研合作类、医疗卫生类和社会发展类等专题。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汕头市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对项目的具体专题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创项目的入库申报、在库培育、出库认定、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科创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创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布年度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二)汇总全市拟入库项目,下达项目入库培育通知;

(三)审核项目终止申请或执行项目强制终止,发布项目终止通知;

(四)组织在库项目出库评审,汇总公示全市项目出库审核、出库评审结果,发布项目出库、认定通知;

(五)对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管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具有项目入库培育推荐权的市直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入库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发动项目入库申报;

(二)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格、入库申报项目信息等开展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三)对本单位(辖区)在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核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五)审查主动申请终止项目,提请市科技局审核;

(六)组织本单位(辖区)在库项目出库审核,并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七)审查汇总本单位(辖区)需评审出库项目,提请市科技局组织出库评审;

(八)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是市科创项目入库申报、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入库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发动项目入库申报;

(二)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入库申报项目信息等进行审查、内部公示及推荐;

(三)审查并提交本单位在库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终止申请、出库申请;

(四)审批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五)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工作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保护;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建项目组,对项目组成员资格、信息进行审查;

(二)主持项目申报入库和实施,并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时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五)提出出库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出库工作,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的机构或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科技局核准的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出库评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馈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完成工作报告,并按约定移交相关项目管理档案;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聘请,经市科技局认可,参与市科创项目评审、评议或咨询等活动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议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评审、评议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入库培育

第十二条项目入库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入库的条件、时间、方式等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出项目入库申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推荐;

(四)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对本单位(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汇总通过审核的推荐项目,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汕头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户在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场地和基础条件;

(三)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的申报(含个人名义加入项目组);

(二)申报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确定一名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三)申报项目需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研究内容原则上应达市内首创及以上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出库指标,完成发表相关研究论文(SCI、EI或ISTP等国外核心期刊或者南大核心、北大核心、CSCD、科技核心、武大核心等国内核心期刊收录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获得专利授权(含PCT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至少1项成果;

(五)申报项目如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审查、管理,并在项目入库申报时提供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核证明。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把控申报入库项目的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入库:

(一)项目负责人有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有关情形的;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市科创项目已立项项目;

(三)已有2项以上(含2项)市科创项目在库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市科创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入库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科研诚信承诺函;

(五)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需提供伦理委员会的审核证明;

(六)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为减轻项目申报单位和科研工作人员工作负担,以上申报入库材料全部网上审查,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在项目出库时按要求与出库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市科创项目在库培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创项目以自主管理为主,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不组织开展过程检查。在库培育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于每自然年度第1季度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是项目申请出库的必需材料,未能按规定填报的,将不予以出库。

第十九条  项目在库培育期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限、项目指标、项目经费总额不予变更。项目组成员、技术路线、项目经费预算可在项目在库培育期限内自行变更,在项目出库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库培育期限内,在库项目可申请或被强制终止;超出在库培育期限,未完成出库的项目将自动终止,不再予以出库。

(一)申请终止。在库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主动申请终止,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出库且项目负责人无主动申请终止,导致项目自动终止的,项目主管单位可限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创项目入库。

(二)强制终止。在库项目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自强制终止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限制申报市科创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连续2年限制申报市科创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限制申报市科创项目1年。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入库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项目自筹经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经费投入的归集,加强对项目过程管理。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加强项目经费、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统筹投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出库认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科研贡献水平,项目出库分为审核出库和评审出库两种方式。

(一)审核出库。在库培育期限内完成项目出库指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出库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科创项目由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核不通过但未超出在库培育期限的项目可继续在库培育。审核出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项目取得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培育期限内、成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关、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项目负责人、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项目承担单位。

(二)评审出库。在库培育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出库指标,但完成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科技奖励等成果形式的申请出库项目均可参加评审;评审出库申请须在项目在库培育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出库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组织,采取一次性评审。对于完成项目内容、达到项目计划目标的市科创项目,评审结果为通过,予以出库并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否则评审结果为不通过,评审不通过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不再予以出库。

第二十四条  审核出库申请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审核出库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审核出库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上报;

(三)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对本单位(辖区)申请审核出库项目开展审核,并将项目审核出库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五)市科技局汇总项目出库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出库、认定通知,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七)完成出库认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下载项目出库材料及项目申报入库材料,一并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八)项目主管单位汇总本单位(辖区)项目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存档。

第二十五条  评审出库申请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在线填报评审出库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评审出库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上报;

(三)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对本单位(辖区)需评审出库项目开展审查,并将项目审查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出库评审,形成项目出库评审结果;

(五)项目出库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出库、认定通知,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七)完成出库认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下载项目出库材料及项目申报入库材料,一并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八)项目主管单位汇总本单位(辖区)项目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选取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的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评审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所从事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涉及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三)评审专家不得来自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且与项目负责人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出库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出库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四)相关成果材料;

(五)项目变更佐证材料(有变更时需提供);

(六)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出库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科创项目申报材料实行承诺制,申报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入库和出库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情形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项目不予认定,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并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5年,取消责任主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发现存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合作类项目,可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具体要求和管理程序按照《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府科〔2025〕121号)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