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全市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汕头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部分,共计三十一条,对各方职责分工、项目入库培育、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出库认定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具体框架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1-4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工作原则、专题类别、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共7条(5-11条)。规定了参与市科创项目组织管理各方的职责与要求。

第三章“入库培育”部分,共6条(12-17条)。规定了市科创项目入库流程、条件和材料,细化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入库申报条件,明确各专题项目在库培育期限。

第四章“项目管理”部分,共5条(18-22条)。规定了项目进展报告、变更、终止、管理、诚信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出库认定”部分,共7条(23-29条)。规定了项目出库方式、出库流程和材料,项目终止等相关程序,明确评审专家要求。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2条(30-31条)。明确了文件有效期和负责解释部门。

三、主要特色

(一)探索新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科技管理“放管服”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分工组织、简化高效、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性地采取“单位推荐、入库管理、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组织实施。简化申报流程,将申请评审立项修订为申报入库培育,并明确出库后予以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根据项目科研贡献水平,创新性采取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予以出库。对于在库培育期限内完成项目出库指标的项目免于评审,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出库认定。其他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项目需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出库认定。通过以上差别化出库条件设定,强化目标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

(三)创新在库项目弹性出库

项目在库培育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审核出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评审出库申请在项目在库培育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创新弹性出库方式有利于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进度调整项目时间,提高效率。

(四)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减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单位负担,项目以自我管理为主,仅需定期在线上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和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不组织开展过程检查;允许项目组成员、技术路线、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在库培育期限内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自行变更。此外,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全部采取网上审查,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在项目出库时按要求与出库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实现项目申报人“零跑腿”办理。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